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今天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城市地下经营和轨道交通(地铁)运营单位进行了特别规定,地铁站台及乘客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
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二层及以下层设置员工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经营旅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地下经营场所禁止经营范围,违反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设置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住院处、残疾人托养中心的,由教育、民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12350举报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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