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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欧盟对巴士与客车产品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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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航歌
时间:
2007-5-27 13:25
标题:
欧盟对巴士与客车产品的法规要求
中国汽车产品的生产标准采用型式认证,是中国汽车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中国已参照欧洲委员会(ECE)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制订40多项强制性标准,涉及主动安全、被动安全、一般安全(包括防盗)及环保和节能,但目前中国尚未出台对客车专项的型式认证与法规要求(有关部委的规定只是颁布的标准,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而欧盟客车指令(2001/85/EC)是近30年来欧洲客车结构安全法规的全面总结,是M2、M3类客车型式认证的突破。对积极拓展国际市场的中国客车制造业来讲,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标准。
为此,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分会、中国汽车运输学会主办,中国巴士快速交通技术推广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王健主编的《中国巴士与客车》一书中,对欧盟法规对巴士与客车的要求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从欧共体开始,各成员国都以《罗马条约》为法律依据,制订并实施一系列有关机动车安全、环保、节能及车辆有关零部件方面统一的、强制执行的指令,并按照欧共体指令进行统一的、相互承认的汽车产品型式认证,以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汽车技术贸易壁垒。
欧盟的汽车型式认证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但标准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ECE法规和EC指令。欧盟已颁布的汽车技术指令120余项。另外,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1年11月20日颁布了2001/85/EC指令《对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的特殊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客车指令,它对巴士与客车产生直接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巴士与客车的型式认证、轴重和车身尺寸、安全带、座椅及数字式行车记录仪、巴士与客车发动机的排放。
巴士与客车专有的型式认证
8座以上车辆(驾驶员座除外)的型式认证指令(2001/85/EC指令,即客车指令),从2003年8月13日起,已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生效。欧盟颁布巴士与客车型式认证指令的更深层次目的是要保证乘客和行动不便人士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把客车指令(2001/85/EC)作为国家的现行法规。目前有一个欧洲委员会的提案COM(2003)418将改变这一切,新的提案将废除旧的车辆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包括所有近年来增加的修订草案。新指令还包括2001/85/EC指令以及一些附加条款,以使其成为欧盟组织内巴士与客车指令中惟一的法律基础。
欧盟共颁布执行三次巴士与客车的型式认证法规,分别是1970年2月6日颁布的70/156/EEC、1997年7月22日颁布的97/17/EC和2001年11月20日颁布的2001/85/EC三种。
欧盟对客车的分类及车身尺寸的规定在2001/82/EC指令中,对于车辆分类划分为两类。第一类,车辆载运乘客大于22人。其中,Ⅰ类车辆(城市巴士):车辆座位和站立区域能保障日常乘客的流动;Ⅱ类车辆(市郊巴士):车辆主要用于在一些标准的范围内有座的乘客运送;Ⅲ类车辆(长途客车):只能有座位的车辆。第二类,车辆载运乘客少于22人。其中,A类车辆有座位区和站位区,B类车辆只有座位区。
在2002年颁布的2002/7/EC指令中,重新修订了轴重与车身尺寸指令(96/53/EC),结果使欧盟的巴士与客车车身尺寸发生显著变化:双轴构造的单体巴士和客车最大车身长度为13.5米;轴以上单体构造的巴士和客车最大车身长度为15米(包括滑雪器材箱);铰接巴士和带挂车客车的车身最大长度为18.75米,车身最大宽度为2.55米;已生产,但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车辆允许在2020年底以前使用。目前,这些技术标准已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生效。
作者:
航歌
时间:
2007-5-27 13:25
对客车专属的安全规定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要求在Ⅲ类车辆上安装两点式安全带。从2006年4月21日起,2005/40/EC指令要求在Ⅲ类车辆和B类车辆上强制执行。同时,在新的Ⅲ类车辆和B类车辆上将禁止采用侧排座位。
根据关于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记录设备的指令(3821/85/EEC),小于50公里的常规巴士线路不在安装“黑匣子”(数字式行车记录仪)要求的范围内。而个别长于50公里的线路必须申请使用这个指令,并且使用“黑匣子”。“黑匣子”的使用时间被确定在2006年5月1日。
排放法规保证客车更加环保
欧洲关于重型发动机的排放规章可详见1999/96/EC指令,通常概括为欧Ⅰ到欧Ⅴ标准。欧Ⅰ标准已在1992年实施,欧Ⅱ标准在1996年已实施,欧Ⅲ标准在2000年已实施。欧Ⅳ标准的污染限定值已从2005年10月1日起对新型式认证车辆生效;并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对所有生产的新车生效。欧Ⅴ标准的限定值将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对新型式认证的车辆生效,2009年10月1日起对所有新车生效。
新客车指令(2005/55/EC)提供升级的方案来解决柴油机和汽油机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同时还确定了适合于重型车辆的“加强车辆环保性、友好性”标准(EEV)。
从2006年11月9日起,新客车指令(2005/55/EC)将取代88/77/EEC指令、96/1/EC指令,以及上面提到的1999/96/EC指令和2001/27/EC指令。采用欧Ⅳ标准后,所有重型车辆必须装备车载诊断系统或车载测量系统来检测车辆排出的尾气,并保证废气处理设备正常运转。
如果车载诊断系统(OBD)显示车辆在排放出现问题,错误消失后的行驶里程或时间应当记录下来。制造商必须保证Ⅰ类车辆、Ⅱ类车辆、A类车辆和B类车辆(载重小于七吨)的巴士,在20万公里或六年中的有效使用时限内,达到排放等级(EEV,欧Ⅳ以上标准)。Ⅲ类车辆和B类车辆中重型巴士的有效使用年限是50万公里或7年。
欧Ⅳ和欧Ⅴ标准要求制造商发展新的和更高效的柴油发动机,并且必须选择减低氮氧化合物排放的方法。大多数制造商已选择尿素(AdBlue)和选择催化还原装置(SCR)作为一种解决方法,另外一种是不用添加剂的废气再循环装置(E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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