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顾文剑 实习生 史长武
昨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屏蔽门夹死乘客”一案,原告方除了追加屏蔽门的生产商西屋制动器(英国)有限公司为一被告外,也将“惩罚性赔偿”从原来的30万元降低到了21万余元。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就“列车门与屏蔽门组合是否存有安全质量缺陷”等进行了质证。
原告 系统存安全缺陷
原告方在诉状上称,肇事屏蔽门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及西屋制动器(英国)有限公司设计、生产、安装。
“这两家公司在设计和生产安装屏蔽门时理应考虑到乘客被夹在屏蔽门与列车门中间的可能性,并对此危险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排除此危险的发生。” 原告代理律师朱伟认为,肇事屏蔽门与列车门组合工程系统和控制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缺陷。
“首先是无法自动监测夹人夹物并及时提醒驾驶员。其次,在发生夹人夹物事件时不能自动打开车门或屏蔽门。最后,在发生夹人夹物事件时不能制止列车启动。” 朱伟说。
原告据此认为,孙某遭夹后无法逃生,从而被地铁列车挤压致死。
被告 过错在受害人一方
但被告方根据事发当日现场监控录像,以及对乘客死亡事件的勘查、检验意见,而提出观点认为,孙某违反乘车规定强行上车,过错责任在于受害人一方。
根据地铁方面的描述,屏蔽门装有紧急扳手以防止意外,并且在地铁屏蔽门上都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而屏蔽门系统是安全可靠的,没有任何缺陷。因此,被告认为,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在受害者一方,不同意对方的赔偿请求。
昨日庭审时,原告代理律师朱伟提供了一份“时刻表”,以此证明孙某在乘坐地铁上车时,其一系列的动作符合坐车的规定和要求。至于被告方认为孙某“吸毒”,朱伟认为,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出事前吸过毒,而且是否吸过毒与本案死亡原因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 事件回放
2007年7月15日15点34分许,原告之子孙某在轨道交通一号线上海体育馆站乘坐下行(往莘庄方向)列车上车时,被夹在屏蔽门和列车之间,列车启动后,孙某遭挤压身亡。随后,孙某家属质疑屏蔽门的安全性,而将屏蔽门的运营使用方,技术提供、生产安装方,即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西屋制动器(英国)有限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惩罚性赔偿等共计118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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