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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将在全国统一正式施行。新规规定,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将一次性扣12分。(见《西海都市报》3月26日A13版)
“只要饮酒驾驶机动车就将一次性扣12分”的规定,相较于以前的“暂扣驾证”和“暂时拘留,最多拘留15天”的标准而言,是个明显的“量刑”提升。对于某些总分为12分的小本来说,“一次性扣12分”也无异于吊销当事人一年驾证。所以,4月1日开始实施的扣分原则,是一种进步,之于制止酒驾、醉驾现象,也定然有部分值得期待的效果。可是,话又说回来,“一次性扣12分”能否在我国彻底杜绝酒驾、醉驾现象呢?如果不能,这与发达国家规定的标准还有多少差距呢?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还没有达到国际标准。
其一,“一次性扣12分”还只是个交通法规的范畴,和刑事究责没有半点关系。胡斌案之后,法律界都在呼唤将酒驾撞人列为刑罚的内容,尤其是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来处罚肇事者。这和扣不扣分、扣多少分,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一个侧重于刑罚,一个侧重于提醒和纠偏。如果没有法律方面的严苛刑罚,就算扣1000分,也不会有很大的效力。
其二,“一次性扣12分”的前提即“酒驾标准”,仍然没有改变。我国当前的酒驾标准是酒精含量为0.2%,这个标准远远低于欧美国家的标准。资料显示,酒精含量的标准,美国是0.06%,日本是0.05%,德国是0.03%。将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则是,“中国为一杯,外国是一口”。
另外,具体到现实层面,还有诸多因素没有与国际接轨,比如“扣分清零”问题等等。因此,我们依然期待酒驾问题能早日步入法律程序,而不只在交通法规层面游离。(作者:王传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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