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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市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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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12545454 于 2012-7-24 11:13 编辑

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重点车辆是指大中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
    二、市政府决定,2012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对全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另行制定。
    三、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四、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检验,并按时投保,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处理。机动车辆达到法定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大中型客运车辆及校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座位数设置座位,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锤、干粉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及行驶记录仪,定期对轮胎磨损情况进行检验;大中型货运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下部防护装置、机动车号牌,不得私自改装车辆、改变车辆外廓尺寸。
    重点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违规上下人员,不得超员、超载、超速。
    六、重点车辆驾驶人应当具有与其驾驶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将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驾驶人。
    七、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重点车辆进行检验,实行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八、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8月15日前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资格。
    九、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重点车辆从业人员电子信息管理档案,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信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等信息进行动态监管。
    十、运输企业、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运输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以及发生致人重伤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二)驾驶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计分满12分的;
    (三)交通违法行为频发,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来自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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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11: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半岛报:7月23日讯(记者 高亮 郝园园) 23日记者了解到,为减少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的通告》,决定从7月20日至12月31日起,对全市重点车辆及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按照要求,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检验,并按时投保,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处理。大中型客运车辆及校车应按规定的数量设置座位,配备安全带、安全锤、干粉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及行驶记录仪,定期对轮胎磨损情况进行检验;大中型货运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下部防护装置 、机动车号牌,不得私自改装车辆、改变车辆外廓尺寸。

    重点车辆(大中型客运车辆 、大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应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违规上下人员,不得超员、超载、超速。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运输企业应每月将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 、资格的驾驶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应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应在8月15日前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资格。

    运输企业、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运输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以及发生致人重伤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驾驶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计分满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频发,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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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11:15 | 只看该作者
经过近一个月的完善和试运行,从23日起,市南新沂路金湖路小区、市北桦川路小区、四方实验小区、李沧隆昌路社区这四处居民区周边道路微循环调流正式启动。目前,交警部门在这四个小区施划蓝色车位820个,并将对违法停车、闯单行车辆进行整治。
     从6月28日开始,交警部门拟定对这四处居民小区采取小区内道路微循环调流。经过前期的完善和试运行,从23日开始,这四处居民小区的微循环调流正式启动,这也就意味着,四处居民区设置的禁令标志正式投入使用,而此前过往车辆的行驶路线也需要改变。
    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记者在新沂路上看到,新沂路与胶宁高架路路口处已设置了明显的北向南单向行驶的标志,在新沂路与新沂一路路口也设置了禁止左转的标志,但仍有少数车辆沿新沂路南向北闯单行行驶。市南交警巡逻疏导中队副中队长白玉介绍,此前有车辆沿新沂路南向北行驶至胶宁高架路后,连跨4个车道驶入高架路主线,这一行驶路线本身是禁止的,且极易引发车辆相撞事故,在调流后,在新沂路行驶的车辆要驶入高架路的,需要按循环路线进入南京路后,绕行高架路。
    下午1时许,记者来到桦川路小区,桦川支路与辽源路路口处也设置了禁止通行的标志牌,桦川支路只允许车辆北向南行驶,但仍有不少车辆闯单行,并且由于桦川支路两侧都停放了车辆,即使在这一非高峰时间段,车辆对头行驶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附近多处路段也施画了蓝色的限时免费停车位,而一些违法停放的车辆也被贴上了罚单。
■效果
    实行微循环事故降五成
     通过前段时间的试运行,小区微循环效果比较明显。市交警支队秩序处处长解维亮说,目前,市南新沂路金湖路小区 、市北桦川路小区 、四方实验小区 、李沧隆昌路社区周边道路微循环调流已经全面完成,相关交通标志标线也均已到位。自方案公布以来,交警部门向市民发放相关通知4000余次,收集市民意见52条,根据市民的建议,此次微循环调流先后修改方案10余次,涉及道路54条。
    解维亮说,在实行单向循环交通以后,原本因道路两侧停车导致对向行驶车辆对头行驶造成交通拥堵的现象消除了,金湖路小区实行微循环单向交通调流后,消除了原新沂路南向北进入胶宁高架路车辆与胶宁高架桥西向东行驶车辆的一个冲突点,极大缓解了胶宁高架桥西向东下桥方向的交通拥堵,同时满足了部分居民的停车需求。微循环调流后,四个小区施画蓝色限时临时停车泊位820个,较原来增加停车泊位350个。
   此外,通过微循环增加小区出入口,起到缓解车辆集中进出小区的作用,如四方实验小区实行道路微循环后,小区车辆出口由循环前的2个增加为4个。由于停车、行车矛盾下降,市民因交通拥堵、停车难造成的投诉数量也大幅下降,据统计,这四处小区因道路交通拥堵的投诉电话下降了70%,轻微交通事故下降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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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11: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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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2:27 | 只看该作者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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