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9月24日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田霜月 帅彦 刘雪
本报讯 (记者田霜月 见习记者帅彦 实习生刘雪)公交中途“抛锚”,司机又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车,乘客可要求退还车费。昨日《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其中规定,如果公交拒载、高温不开空调,或者抛锚后不安排乘客免费转乘,最高可被罚500元。
低票价经营致亏,ZF应补贴
近年来,我市的公交企业为了实行LPG改造、更换车辆等,企业向银行贷款约23亿元,银行利率上调,使公交企业由略有盈利转为大幅亏损。今年1月,市财政局对一汽、二汽、三汽、珍宝、心穗、新福利、电车7家企业进行了审计(7家企业占公交行业运营规模的85%)。审计结果表明,这7家企业在2006年和2007年共亏损3.93亿元。
车辆维修成本增加,燃料价格持续上涨,但市财政对燃料补贴有限。政策性亏损外加经营性亏损,公交企业雪上加霜。所以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明确ZF应当加大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经营者因实行低票价、月票以及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措施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对经营者因承担ZF指令性任务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线路调整要听证
公交线路调整,包括发车频率都要听取公众意见。草案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设置、调整的计划。制定线路设置、调整计划(包括线路走向、停靠站点、发车频率、首末班车时间)都应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并于实施前20日向社会公布。
草案还规定,驾驶员不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或者拒绝出具车票凭证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驾驶员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车辆的,乘客有权持乘车凭证要求经营者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营运,拒载、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将会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