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讯(记者 陈程)昨天召开的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范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将慢行交通基础设施——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并将在需要的住宅、公共场所合理规划配建公共自行车租赁站。
根据《办法(草案)》,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建设或与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调度中心、专用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出租汽车营业站、出租汽车候客点、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区、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公交专用加气站等。另外,公共自行车作为慢行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将其配套设施——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也纳入其中。
《办法(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的,罚款200元;擅自迁移拆除的,罚款500元到1000元;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罚款500元到1000元;用于经营的,罚款1万元到2万元。(编辑:李国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