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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警方重新定性 涉事乘客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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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ueforever 于 2013-7-7 13:21 编辑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6月24日下午3点多,山东淄博的89路公交车司机在路上正常行车时,突然一名乘客走到司机驾驶位开始抢夺方向盘,并勒住司机的脖子造成车辆一度失控险些酿成车祸。事后得知,乘客仅仅是因为坐车过站要求司机停车未果才采取这种极端行为。

  山东淄博张店区公安机关当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对这名乘客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然而,这样的处罚决定一出,就引起了不小的关注,有不少观点认为,这种处罚过轻,起不到警戒的作用,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淄博市张店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办案人员称,这类案件在他们这里也是比较新鲜的案件,没有案例可以参考。刑法114条“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这名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是否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使得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处在极度危险的状态当中,不仅仅是给车上的人带来生命威胁,还给路上其他不特定的行人和不特定的其他车辆带来很大的危险,完全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条文所要求的各种要件。

  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近十天的再调查和研究后,也决定对此案重新定性,最终将这名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乘客按“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向检察院提请批捕。

  专家分析说,在行驶的车辆上,乘客拉扯司机并抢夺方向盘,很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引发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于一名成年人来说,对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尽管乘客的主观意图并不是导致车毁人亡的恶果,但是乘客对这种可预见的危害性是明知的,采取的态度和做法是放任不管的,因而专家认为,对可预见的危害和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就应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来进行处理。

CCTV视频报导
http://news.cntv.cn/2013/07/06/VIDE13731248392051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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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7 13:21 | 只看该作者
砖家这回总算放了点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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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3:53 | 只看该作者
好,那之前那些抢方向盘的人怎么处理,这些情况就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刑。没有重大后果的3缓5算小惩大诫。有后果的,只要是有人身伤害一律十年以上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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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21: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xj002 于 2013-7-8 10:04 编辑

已故的340路司机在天之灵可以安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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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5:25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能追溯,但是以后对于抢夺方向盘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三缓四,不过为啥就不能从根源上消除强方向盘这种行为呢,司机室半封闭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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