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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地铁站台疏散通道禁设商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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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1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今天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城市地下经营和轨道交通(地铁)运营单位进行了特别规定,地铁站台及乘客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


       征求意见稿对地下轨道交通安全设施有要求: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在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场所。


  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二层及以下层设置员工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经营旅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地下经营场所禁止经营范围,违反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设置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住院处、残疾人托养中心的,由教育、民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12350举报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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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21:42 | 只看该作者
这就对了!!
3
发表于 2014-8-10 21:30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北秀那个什么“地下宾馆”算什么?
4
发表于 2014-8-10 21:32 | 只看该作者
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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