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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常州公共汽车线路一览表(2021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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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7 2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rank1516 于 2021-12-1 15:16 编辑

2011年12月12日,更新13路;
2011年12月15日,更新280A路、307路;
2011年12月20日,更新45路、47路;
2011年12月28日,更新26路;
2011年12月31日,更新8路;
2012年01月04日,更新B13路、19路;
2012年01月06日,更新64路;
2012年01月09日,更新112路区间;
2012年01月11日,更新62路、62A路、80路;
2012年01月12日,更新96路;
2012年01月13日,更新54路、54A路;
2012年01月17日,更新269路;
2012年01月19日,更新9路、97路;
2012年01月30日,更新15路、255路、315路;
2012年02月01日,更新B11路、23路、25路、42路、52路、55路、56路、205路、210路、219路、220路、302路;
2012年02月03日,更新7路;
2012年02月08日,更新61路、262路、310路、312D路;
2012年02月13日,更新18路、36路、43路、46路、48路、92路;
2012年02月14日,更新276A路、276B路、277路、277A路;
2012年02月15日,更新96路;
2012年02月20日,更新18路、36路、48路、92路;
2012年02月21日,更新30路、77路、518A路;
2012年02月26日,更新7路、63路;
2012年02月27日,更新13路、46路;
2012年03月06日,更新50路;
2012年03月19日,更新8路、112路、112路区间;
2012年03月23日,更新35路、35A路、208路、208A路;
2012年04月10日,更新59路、208路、208A路、255路、255A路;
2012年04月12日,更新307路;
2012年04月17日,更新32路;
2012年04月19日,更新230路北线、274路;
2012年04月25日,更新B23路;
2012年04月26日,更新233A路;
2012年05月04日,更新306路;
2012年05月08日,更新269路、289路;
2012年05月24日,更新15路、27路、247路;
2012年05月31日,更新5路、5C路;
2012年06月01日,更新2路;
2012年06月11日,更新50路;
2012年06月12日,更新18路、36路、48路、92路;
2012年06月14日,更新21路、234A路;
2012年06月18日,更新12路、38路;
2012年06月20日,更新6路、18路、36路、46路、48路、92路;
2012年07月03日,更新17路;
2012年07月09日,更新10路、10A路、20路、61路、62路、62A路、69路、71路、78路、269路、289路、502路、518路、518A路;
2012年07月13日,更新B1路、B12路、B13路、B16路、B19路、24路、29路、32路、40路、53路;
2012年07月16日,更新6路;
2012年07月18日,更新24路、230路(北)、274路;
2012年07月20日,更新8路、502路;
2012年07月24日,更新Y1路、21路、69路、518路、518A路;
2012年07月27日,更新63路;
2012年07月30日,更新35路、35A路、41路、57路、236路、236A路、256路;
2012年08月03日,更新15路;
2012年08月09日,更新18路、40路、57路、236路;
2012年08月10日,更新27路、57路、247路;
2012年08月14日,更新52路、225路、225A路、230路;
2012年08月23日,更新Y1路、21路、258路、284路、292路、293路、294路、298路;
2012年08月24日,更新Y2路、35路、35A路、71路、74路、74A路、74B路、263路、264路;
2012年08月25日,更新273路、273A路;
2012年08月30日,更新316路;
2012年09月04日,更新69路、219路、261路、261A路、262路、266路、281路、319路;
2012年09月05日,更新H3路、H4路;
2012年09月10日,更新46路;
2012年09月12日,更新17路;
2012年09月25日,更新H3路、313路;
2012年10月08日,更新5A路、310路、328路、328A路、328B路;
2012年10月10日,更新8路;
2012年10月16日,更新21路、98路;
2012年10月17日,更新29路、210路、219路、312路、312A路、312C路、312D路;
2012年10月24日,更新6路、39路;
2012年10月25日,更新311路、314路;
2012年10月29日,更新45路、77路;
2012年11月01日,更新361路、362路、363路、364路;
2012年11月02日,更新H3路、H4路;
2012年11月06日,更新67路、312D路;
2012年11月07日,更新208路、208A路;
2012年11月22日,更新295路、296路、297路;
2012年11月28日,更新242路、282路、291路;
2012年12月02日,更新18路、91路;
2012年12月06日,更新290路;
2012年12月24日,更新10路、14路、20路、28路、38路、46路、60路、61路、62路、62A路、71路、75路、75A路、78路、80路、208路、208A路、269路、289路、302路、B11路、H3路、H4路;
2012年12月28日,更新2路、20路、31路、66路、69路、70路、70A路、78路、80路、306路、319路、320路、361路、362路、363路、364路;
2012年12月31日,更新69路、319路;
2013年01月05日,更新7路、261路、261A路、262路、266路、270路、281路、282路、290路、295路、296路、297路;
2013年01月16日,更新18路、91路;
2013年01月21日,更新270路、289路;
2013年01月22日,更新B1路、B16路、B19路、5A路、222路、310路、328路、328A路、328B路;
2013年01月25日,更新254路、315路、316路;
2013年01月28日,更新2路、20路、31路、66路、70路、70A路、70B路、78路、80路、306路、361路、362路、363路、364路;
2013年02月05日,更新Y2路;
2013年02月06日,更新B2路、5路、51路、95路、96路、201路、329路、330路、902路、903路;
2013年02月26日,更新H1路、H2路、212路、232路;
2013年03月04日,更新43路、234A路;
2013年03月06日,更新B1路、B11路、B16路、B19路;
2013年03月19日,更新47路;
2013年03月22日,更新B1路、B11路、B13路、B16路、B19路、1路、31路、62路、62A路、64路、219路、220路、302路、901路;
2013年04月01日,更新41路、234A路;
2013年04月03日,更新H3路、H4路、78路、220路、230路(北)、269路、289路、302路、306路、503路、517路;
2013年04月07日,更新18路、36路;
2013年04月15日,更新518路、518A路;
2013年04月17日,更新27路、57路、247路;
2013年04月23日,更新238路、239路、240路、242路;
2013年04月25日,更新35路、35A路、57路、59路;
2013年04月27日,更新40路;
2013年05月02日,更新21路、31路、41路、219路、258路、280路、287路、288路;
2013年05月09日,更新282路、318路、318A路;
2013年05月10日,更新41路、234A路;
2013年05月17日,更新208路、209路、216路、218路;
2013年05月21日,更新72路、72A路、72B路、73路;
2013年05月23日,更新H3路、H4路、53路、69路、306路;
2013年05月31日,更新18路、26路、265路、310路;
2013年06月05日,更新21路、258路;
2013年06月14日,更新15路、218路;
2013年06月17日,更新23路、52路、56路;
2013年06月19日,更新79路;
2013年06月21日,更新14路、28路、38路、55路、68路、68A路、68B路、68C路、225路、225A路、308路、308A路、308B路、312路、312A路、312C路、312D路;
2013年06月24日,更新62路、64路、275路、278路、279路;
2013年06月28日,更新19路、258路;
2013年07月03日,更新77路;
2013年07月04日,更新320路、321路;
2013年07月09日,更新261路、261A路;
2013年07月11日,更新316路;
2013年07月16日,更新30路、50路;
2013年07月17日,更新329路;
2013年07月18日,更新25路;
2013年07月23日,更新63路、98路;
2013年07月29日,更新283路;
2013年07月31日,更新4路、34路、93路、330路;
2013年08月06日,更新270路、282路、318路、318A路;
2013年08月07日,更新8路;
2013年08月08日,更新39路;
2013年08月15日,更新503路;
2013年08月20日,更新47路、70A路、275路、312A路;
2013年08月21日,更新255路;
2013年08月22日,更新73路;
2013年08月27日,更新110路、267路、273A路;
2013年09月03日,更新73路;
2013年09月06日,更新39路;
2013年09月09日,更新14路、79路、312路、312A路、312C路、312D路;
2013年09月10日,更新265路、266路;
2013年09月13日,更新40路、231路;
2013年09月18日,更新H3路、H4路、61路、68路、68A路、68B路、68C路、265路、285路、286路、308路、308A路、308B路、312路、327路、328路、509路、509A路;
2013年09月25日,更新B1路、B12路、B13路、B16路、B19路、24路、32路、32A路、40路、62路、275路;
2013年09月26日,更新312路;
2013年09月27日,更新30路、51路、302路;
2013年09月29日,更新56路;
2013年10月08日,更新31路;
2013年10月12日,更新255路、317路;
2013年10月16日,更新29路、50路、215路、216路;
2013年10月18日,更新91路;
2013年10月21日,更新18路、26路;
2013年10月25日,更新41路、66路、68路、68A路、68B路、68C路、218路;
2013年10月28日,更新302路;
2013年11月01日,更新56路、208路、208A路;
2013年11月04日,更新260路、283路;
2013年11月05日,更新295路、296路、297路;
2013年11月08日,更新29路、53路、64路、75路;
2013年11月18日,更新21路、43路、234A路;
2013年11月20日,更新330路;
2013年11月22日,更新97路、225路、225A路、229路;
2013年12月05日,更新14路、23路、28路、38路、40路、96路;
2013年12月09日,更新268路、268路区间;
2013年12月10日,更新233路、233A路、56路、601路;
2013年12月13日,更新208路;
2013年12月20日,更新30路、276路、276A路;
2013年12月26日,更新220路;
2013年12月28日,更新B15路;
2013年12月31日,更新17路、64路、72A路、263路、264路、273路、273A路、275路、278路、292路、518路;
2014年01月20日,更新265路、299路;
2014年01月24日,更新501路、3511路;
2014年01月27日,更新8路;
2014年02月17日,更新92路、241路;
2014年02月19日,更新69路、502路;
2014年02月25日,更新215路;
2014年02月27日,更新14路、16路;
2014年03月07日,更新55路、219路、231路;
2014年03月14日,更新H3路、H4路、58路、269路、280路、287路、288路、289路、302路、503路、517路;
2014年03月17日,更新98路;
2014年03月24日,更新262路、265路、290路;
2014年03月31日,更新18路、26路;
2014年04月03日,更新208路、209路、212路、232路;
2014年04月09日,更新265A路、326路;
2014年04年11日,更新29路、53路;
2014年04月15日,更新308路、308A路、308B路;
2014年04月18日,更新H1路、H2路、1路、10路、16路、17路、60路、62路;
2014年04月23日,更新54路、54A路、72路、72A路、72B路;
2014年04月24日,更新310路、328路、329路;
2014年04月29日,更新40路、212路、231路、265路;
2014年05月04日,更新24路;
2014年05月09日,更新50路、92路;
2014年05月14日,更新270路;
2014年05月23日,更新312路;
2014年05月26日,更新19路、30路、41路、43路、48路、220路;
2014年06月04日,更新518路;
2014年06月07日,更新35路、57路、236路、236A路、256路;
2014年06月09日,更新11路、98路;
2014年06月10日,更新601路;
2014年06月13日,更新71路、269路、289路、502路、3511路;
2014年06月16日,更新29路、53路;
2014年06月18日,更新B1路、B19路;
2014年06月19日,更新261路、261A路、281路;
2014年06月25日,更新29路、50路、70路、70A路、70B路、272路;
2014年06月26日,更新H3路、H4路、302路、310路;
2014年06月27日,更新Y2路、302路;
2014年07月04日,更新25路;
2014年07月07日,更新30路;
2014年07月10日,更新31路、79路、312路、517路、518路;
2014年07月11日,更新40路、212路、231路;
2014年07月14日,更新19路、33路、283路、310路;
2014年07月15日,更新260路、291路;
2014年07月18日,更新B11路、H3路、H4路、14路、62路、69路、222路、265路、271路、289路、294路、302路、501路;
2014年07月24日,更新318路、318A路;
2014年07月28日,更新59路、269路、281路、289路、290路、310路;
2014年07月29日,更新91路、91A路;
2014年08月03日,更新288路;
2014年08月06日,更新503路;
2014年08月07日,更新18路、36路;
2014年08月11日,更新24路;
2014年08月13日,更新44路、48路、205路;
2014年08月18日,更新B10路;
2014年08月19日,更新19路、30路;
2014年08月21日,更新15路;
2014年08月25日,更新1111路、1211路、1811路;
2014年09月12日,更新39路;
2014年09月16日,更新308A路、519D路
2014年09月30日,更新210路;
2014年10月11日,更新298路;
2014年10月13日,更新8路;
2014年10月17日,更新207路、502路;
2014年10月24日,更新37路、54路、317路;
2014年10月27日,更新216路;
2014年11月03日,更新281路、290路、310路;
2014年11月06日,更新270路、3311路;
2014年11月10日,更新51路;
2014年11月13日,更新B11路、H3路、H4路、14路、501路;
2014年11月24日,更新518路;
2014年11月25日,更新208路、209路;
2014年12月01日,更新H1路、H2路、1路、10路、16路、17路、60路、62路;
2014年12月03日,更新1路、31路、205路、220路;
2014年12月08日,更新14路、38路、68路、68A路、68B路、68C路;
2014年12月10日,更新219路;
2014年12月12日,更新Y2路;
2014年12月17日,更新B1路、B11路、B16路、B19路、362路、364路;
2014年12月18日,更新202路、260路;
2014年12月25日,更新59路、294路;
2014年12月30日,更新62路;
2015年01月08日,更新28路、308路、308A路、308B路;
2015年01月09日,更新74B路、268路、268路区间、313路
2015年01月12日,更新B13路、19路、27路、92路、241路、326路、518路;
2015年01月14日,更新269路、289路、320路、321路;
2015年01月19日,更新65路、283路;
2015年01月21日,更新265路;
2015年01月22日,更新204路;
2015年01月23日,更新217路;
2015年02月04日,更新18路、31路、36路、46路;
2015年02月06日,更新53路;
2015年02月13日,更新30路;
2015年03月23日,更新29路;
2015年03月25日,更新4路、233路、233A路、241路、269路;
2015年03月30日,更新B11路、B13路、B15路、H1路、H2路、H3路、H4路、1路、2路、6路、8路、10路、11路、12路、14路、16路、17路、18路;
2015年04月02日,更新20路、28路、29路、33路、38路、47路、55路、60路、62路、66路、68路、70路、75路、75A路、76路、76A路、78路、210路、212路、217路、219路、225路、225A路、231路、288路、295路、296路、297路、304路、305路、306路、308路、321路、331路、332路、333路、334路、335路、336路、501路、502路、1111路;
2015年04月04日,更新59路;
2015年04月07日,更新B13路、13路、46路;
2015年04月08日,更新B2路、B11路、B12路、Y1路、215路;
2015年04月09日,更新46路;
2015年04月10日,更新71路;
2015年04月14日,更新B12路、42路、48路、59路;
2015年04月16日,更新B11路、H4路、69路、74路、74A路、74B路、75路、76路、76A路、319路、320路、502路;
2015年04月22日,更新68路、336路;
2015年04月24日,更新53路、269路、289路;
2015年04月25日,更新4路、34路、50路、63路、93路、233路、233A路、1111路;
2015年04月29日,更新B11路、H4路、69路、74路、74A路、74B路、75路、319路、320路、502路;
2015年04月30日,更新B13路、262路;
2015年05月03日,更新14路、41路、69路、319路;
2015年05月04日,更新14路、27路、69路、319路;
2015年05月06日,更新55路;
2015年05月13日,更新54路、94路、268路、268路区间、280路、288路、321路、331路、332路;
2015年05月18日,更新24路、46路、64路、321路;
2015年05月25日,更新90路、297路、333路、334路、335路;
2015年05月30日,更新254路、290路、331路、332路;
2015年06月09日,更新98路;
2015年06月17日,更新22A路、63路、220A路;
2015年06月19日,更新63路、204路;
2015年06月25日,更新66路、70路、337路;
2015年07月04日,更新41路、329路
2015年07月09日,更新19路、64路、98路、207路;
2015年07月10日,更新1路、31路、219路;
2015年07月15日,更新98路;
2015年07月25日,更新271路;
2015年07月28日,更新260路;
2015年07月31日,更新307路;
2015年08月06日,更新2路、5路、6路、14路、38路、43路、205路;
2015年08月12日,更新43路;
2015年08月19日,更新B22路、64路、219路、312路、329路;
2015年08月21日,更新27路、233A路、238路、247路;
2015年08月24日,更新208路、209路;
2015年08月25日,更新79路、202路、3311路;
2015年08月26日,更新Y2路、73路、93路、208路、517路、1111路;
2015年09月08日,更新210路;
2015年09月09日,更新75路;
2015年09月14日,更新73路、286路、312路、327路、328路;
2015年09月17日,更新B11路、2路、11路、12路、16路、38路、62路、68路、212路;
2015年09月25日,更新288路、509A路;
2015年09月28日,更新35路、35A路、57路、235路、236路、236A路、256路、257路、257A路、259路;
2015年09月29日,更新67路、67路夜、311路、326路;
2015年10月08日,更新63路、204路、270路;
2015年10月12日,更新69路、207路、260路、283路、502路、509A路;
2015年10月14日,更新B1路、B16路、69路、502路;
2015年10月18日,更新B11路、2路、11路、12路、16路、38路、62路、68路、212路;
2015年10月27日,更新260路、3311路;
2015年10月29日,更新19路、65路、317路;
2015年11月02日,更新26路、91路、319路;
2015年11月06日,更新98路;
2015年11月09日,更新75路、288路;
2015年11月11日,更新35路、35A路、241路;
2015年11月12日,更新53路、55路、62路、203路;
2015年11月17日,更新79路、254路、312路;
2015年11月19日,更新64路、202路;
2015年11月25日,更新211路、221路;
2015年11月30日,更新71路;
2015年12月03日,更新75路、75A路、209路、237路、288路;
2015年12月15日,更新B1路、B16路、Y2路
2015年12月17日,更新26路、91路;
2015年12月24日,更新41路;
2016年01月04日,更新503路;
2016年01月07日,更新1路;
2016年01月08日,更新207路;
2016年01月25日,更新28路、71路;
2016年01月28日,更新74路、74A路、74B路、35路、35A路、517路;
2016年02月05日,更新501路;
2016年02月15日,更新73路;
2016年02月18日,更新258路;
2016年02月25日,更新510路;
2016年03月05日,更新312路;
2016年03月10日,更新65路、230路;
2016年03月16日,更新21路、234A路;
2016年03月21日,更新301路;
2016年03月29日,更新35A路、59路、235路、259路;
2016年03月31日,更新266路;
2016年04月13日,更新51路、77路、99路、312路;
2016年04月15日,更新T2路、213路、312路;
2016年04月18日,更新T1路;
2016年04月25日,更新B10路、24路、225路、230路、517路;
2016年04月28日,更新24路;
2016年05月05日,更新14路;
2016年05月08日,更新303路;
2016年05月11日,更新232路、312路、517路、518路;
2016年05月12日,更新220A路;
2016年05月16日,更新67路、311路、326路;
2016年05月19日,更新1111路、1811路;
2016年05月30日,更新52路、64路、68路、76路、76A路;
2016年06月16日,更新276路、277路、277A路、319路、1111路;
2016年06月27日,更新B1路、B15路、B16路、B19路;
2016年07月11日,更新52路、96路、210路;
2016年07月21日,更新55路;
2016年07月23日,更新24路、43路、45路、56路、203路、206路、232路;
2016年08月01日,更新35路、35A路、59路、241路;
2016年08月08日,更新24路、43路、45路、56路、203路、206路、232路、258路;
2016年08月14日,更新B2路、B12路、B20路;
2016年08月22日,更新B2路、B20路、6路、33路;
2016年08月24日,更新35路、59路、528路、534路;
2016年08月29日,更新35路、49路;
2016年08月30日,更新74B路、268路、268路区间、313路;
2016年08月31日,更新T1路、111路;
2016年09月04日,更新76路、76A路;
2016年09月06日,更新79路;
2016年09月08日,更新28路、71路、501路、3511路;
2016年09月28日,更新K2路、K3路;
2016年10月04日,更新25路、52路、75路、75A路、225路、225A路;
2016年10月09日,更新B10路、35路、203路、315路、315C路、1211路;
2016年10月18日,更新13路、46路;
2016年10月22日,更新333路、334路;
2016年10月24日,更新B11路、B12路、Y1路、6路、23路、33路、53路、220路、231路、903路;
2016年10月27日,更新8路;
2016年10月28日,更新7路、63路;
2016年11月07日,更新K2路;
2016年11月14日,更新35路、58路、91路、91A路、258路;
2016年11月21日,更新96路、97路;
2016年11月29日,更新52路、225路、225A路;
2016年12月01日,更新51路;
2016年12月07日,更新302路;
2016年12月16日,更新527路;
2016年12月21日,更新333路、334路、535路;
2016年12月23日,更新226路;
2017年01月03日,更新36路、296路;
2017年01月09日,更新B15路;
2017年01月23日,更新35A路、59路、235路、259路;
2017年01月24日,更新203路;
2017年02月09日,更新297路;
2017年02月15日,更新30路;
2017年02月17日,更新B12路、B13路、B20路、B22路、6路、7路、8路、11路、12路、17路、23路、24路、27路、53路、62路、78路、212路、231路、220A路、303路、903路;
2017年02月21日,更新29路;
2017年03月10日,更新41路;
2017年03月13日,更新68路、299路、333路、336路、337路;
2017年03月17日,更新330路;
2017年03月22日,更新K1路、509路、510路;
2017年03月25日,更新B11路、H3路、H4路、10路、25路、31路、67路、69路、74路、74A路、74B路、75路、75A路、79路、225路、306路、312路、319路、320路、502路、509路、510路、3511路;
2017年03月30日,更新98路;
2017年04月13日,更新14路、67路;
2017年04月18日,更新19路、111路、213路;
2017年04月19日,更新K1路、217路、256路、257路;
2017年04月22日,更新40路;
2017年04月26日,更新3311路;
2017年05月11日,更新40路、70路、297路、335路、336路;
2017年05月12日,更新79路、312路、3511路;
2017年05月16日,更新T1路;
2017年05月17日,更新B13路、27路、526路;
2017年05月18日,更新35路、35A路、57路、235路、236路、236A路、240路、256路、257路、257A路;
2017年05月24日,更新303路;
2017年05月26日,更新6路、74路、74A路、74B路、99路;
2017年06月01日,更新70路、297路、335路、336路;
2017年06月07日,更新239路;
2017年06月20日,更新B15路;
2017年06月21日,更新41路;
2017年06月26日,更新B13路、13路、19路、46路;
2017年06月27日,更新35路、35A路;
2017年07月11日,更新235路;
2017年07月18日,更新B20路、220A路、319路、528路;
2017年07月24日,更新8路;
2017年07月26日,更新B23路、Y1路、16路、52路、55路、213路、225路、519路、519A路、519D路、519E路;
2017年08月01日,更新B11路、H3路、H4路、10路、31路、69路、74路、74A路、74B路、75路、79路、306路、312路、319路、320路、502路、509路、510路、3511路;
2017年08月11日,更新B2路、B21路;
2017年08月17日,更新260路、283路;
2017年08月18日,更新269路、289路;
2017年08月22日,更新B21路、6路;
2017年08月23日,更新K5路;
2017年08月24日,更新208路;
2017年08月28日,更新B1路、B19路、529路、533路;
2017年08月30日,更新3511路;
2017年09月07日,更新40路;
2017年09月12日,更新64路;
2017年09月15日,更新208路、209路、1111路;
2017年09月19日,更新51路;
2017年09月25日,更新74路、74A路、74B路、76路、76A路;
2017年10月10日,更新K2路、68路、70路、519路、526路;
2017年10月11日,更新503路;
2017年10月17日,更新48路;
2017年10月18日,更新215路、527路;
2017年10月27日,更新B22路、22路、50路、51路、221路、229路、229A路、903路、310路、328路;
2017年10月30日,更新B2路、B12路、24路、32路、58路、234路;
2017年10月31日,更新19路、32路、32A路、33路、42路、47路、48路、53路、59路、302路;
2017年11月02日,更新91A路;
2017年11月15日,更新263路、264路;
2017年11月17日,更新B13路、13路、46路;
2017年11月27日,更新6路、33路;
2017年11月29日,更新53路;
2017年12月06日,更新H3路、H4路、2路、31路、78路;
2017年12月11日,更新48路;
2017年12月15日,更新550路、551路;
2017年12月19日,更新30路、54路、65路、94路、220B路、282路;
2017年12月21日,更新58路、311路、312路;
2018年04月17日,更新65路;
2018年04月23日,更新B15路、62路、67路、213路、311路、3511路;
2018年04月24日,更新92路、241路、278路、279路;
2018年05月02日,更新Y1路、301路、303路、304路、305路;
2018年05月03日,更新215路;
2018年05月08日,更新1路、16路、1811路;
2018年05月17日,更新32路、32A路、41路、58路、234A路、260路、283路、526路;
2018年05月28日,更新37路;
2018年05月29日,更新12路;
2018年05月31日,更新318路;
2018年06月12日,更新12路;
2018年06月25日,更新32路、32A路、241路、326路、537路;
2018年06月29日,更新44路;
2018年07月06日,更新74路、74A路、74B路、221路
2018年07月10日,更新233路、233A路;
2018年07月27日,更新510路;
2018年07月31日,更新H1路、H2路、47路、50路;
2018年08月02日,更新279路、3311路;
2018年08月15日,更新30路、54路、65路、94路;
2018年08月17日,更新91A路、290路;
2018年08月20日,更新209路;
2018年08月24日,更新B13路、B16路、27路、99路;
2018年08月28日,更新311路;
2018年08月31日,更新525路;
2018年09月05日,更新242路、326路;
2018年09月07日,更新B15路、311路;
2018年09月11日,更新52路、96路、209路、211路;
2018年09月12日,更新35路;
2018年09月18日,更新286路、303路;
2018年09月20日,更新62路、312路、319路、327路、328路、534路;
2018年09月24日,更新209路、283路、536路;
2018年09月29日,更新302路;
2018年10月08日,更新18路;
2018年10月22日,更新H1路、H2路、4路、6路、21路、34路、41路、47路、50路、57路、93路;
2018年10月24日,更新70路、213路、297路、335路、336路;
2018年10月29日,更新256路;
2018年10月31日,更新28路、71路;
2018年11月07日,更新307路;
2018年11月13日,更新316路;
2018年11月21日,更新307路、315路、315A路、315C路、316路、1211路;
2018年12月03日,更新1路、601路;
2018年12月05日,更新H1路、H2路、38路、517路;
2018年12月11日,更新K5路、256路;
2018年12月18日,更新B23路、Y1路、8路、258路;
2018年12月20日,更新39路、550路、552路;
2019年01月02日,更新B1路、B12路、B13路、B16路、K2路、320路;
2019年01月14日,更新K3路、35路;
2019年01月15日,更新219路、302路;
2019年01月28日,更新18路、91路;
2019年02月14日,更新550路;
2019年02月19日,更新B11路、2路、14路、16路、29路、38路、75路、212路、220路;
2019年02月25日,更新230路、552路;
2019年03月01日,更新59路、235路、259路;
2019年03月10日,更新B11路、K1路、2路、12路、14路、16路、29路、38路、68路、210路、212路、219路;
2019年03月13日,更新T1路;
2019年03月15日,更新6路、10路、60路、62路、91路;
2019年03月19日,更新27路;
2019年03月21日,更新552路;
2019年03月25日,更新213路;
2019年03月27日,更新97路;
2019年04月03日,更新315路、315A路、315C路、316路、1211路;
2019年04月09日,更新39路、221路、550路;
2019年04月10日,更新B11路、71路、260路、283路;
2019年04月15日,更新B1路、B12路、B13路、B16路;
2019年04月22日,更新1路、13路、31路、42路、46路、46路区间、98路、205路、206路;
2019年04月24日,更新52路、210路、220路;
2019年05月13日,更新2路、6路、14路、16路、33路、38路、68路、231路、257路;
2019年05月24日,更新B1路、B10路、B11路、B12路、B13路、B16路、B2路、B21路、B22路、Y1路、H3路、H4路、K1路、2路、10路、20路、31路、69路、74路、74A路、74B路、78路、269路、289路、302路、319路、503路、517路;
2019年05月26日,更新225路;
2019年05月31日,更新34路;
2019年06月03日,更新258路;
2019年06月05日,更新44A路;
2019年06月11日,更新233路;
2019年06月13日,更新209路、308路;
2019年06月19日,更新B15路、6路、67路、70路、212路、231路、311路、903路;
2019年06月21日,更新314路;
2019年07月10日,更新287路;
2019年07月25日,更新B1路、2路、68路、74路、74A路、74B路、268路、268路区间、308路、502路、509路;
2019年07月30日,更新517路;
2019年08月07日,更新201路;
2019年08月29日,更新79路、312路;
2019年09月15日,更新B2路;
2019年09月18日,更新轨道交通一号线(地铁1号线);
2019年09月19日,更新71路、503路、534路;
2019年09月26日,更新B11路、2路、6路、12路、14路、16路、29路、33路、38路、68路、74路、74A路、74B路、75路、75A路、210路、212路、219路、231路、317路、502路、K1路、K5路;
2019年09月29日,更新19路;
2019年10月16日,更新52路;
2019年10月29日,更新31路;
2019年11月04日,更新B15路、287路;
2019年11月06日,更新1811路;
2019年11月18日,更新B11路、2路、12路、14路、16路、29路、38路、212路;
2019年11月25日,更新53路、59路、213路、524路、1111路;
2019年11月26日,更新33路、42路、48路、111路;
2019年11月27日,更新70路;
2019年11月30日,更新所有线路(票价整体升“一元”);
2019年12月10日,更新29路、33路、528路;
2019年12月25日,更新46路、320路;
2019年12月30日,更新B11路、K1路、68路;
2020年01月15日,更新32路、32A路、58路、220A路、526路;
2020年03月23日,更新271路、302路、502路;
2020年04月07日,更新8路、92路;
2020年04月21日,更新B21路、K3路;
2020年04月24日,更新64路;
2020年04月28日,更新B12路、68路;
2020年05月12日,更新K3路;
2020年05月13日,更新217路;
2020年06月03日,更新K5路、H2路;
2020年06月08日,更新46路、48路;
2020年06月10日,更新225路;
2020年06月11日,更新272路、308路;
2020年06月16日,更新K5路、69路、319路、333路;
2020年06月18日,更新74A路、225路、272路、333路;
2020年06月21日,更新B10路;
2020年06月24日,更新73路、269路、287路、289路、305路、320路、321路、322路;
2020年06月29日,更新B13路、26路、44路、44A路、1811路;
2020年06月30日,更新241路;
2020年07月06日,更新288路;
2020年07月08日,更新50路;
2020年07月13日,更新1路、16路、33路、217路、231路;
2020年07月15日,更新B10路;
2020年07月30日,更新K3路、35路、98路、111路、1111路;
2020年08月03日,更新6路、19路、63路、217路、311路;
2020年08月05日,更新27路、40路、528路;
2020年08月06日,更新Y1路、44路;
2020年08月07日,更新18路、214路;
2020年08月24日,更新26路、75A路、91路;
2020年08月28日,更新Y2路、T2路、218路、227路、525路;
2020年09月03日,更新18路、36路、68路、336路;
2020年09月04日,更新B2路、B21路、40路;
2020年09月08日,更新27路、57路;
2020年09月15日,更新B15路、27路、93路、247路、551路;
2020年09月16日,更新230路;
2020年09月23日,更新273A路、292路;
2020年09月24日,更新H3路、H4路、2路、20路、31路、78路、527路;
2020年09月27日,更新57路;
2020年10月12日,更新K3路;
2020年10月15日,更新H2路、14路、528路;
2020年10月27日,更新551路;
2020年11月04日,更新292路;
2020年11月09日,更新206路;
2020年11月16日,更新270路;
2020年11月25日,更新52路、67路、97路;
2020年11月26日,更新99路;
2020年12月09日,更新260路;
2020年12月22日,更新1路、19路、39路、203路;
2021年01月05日,更新22路;
2021年01月07日,更新79路、221路、312路;
2021年01月25日,更新44A路、268路;
2021年02月20日,更新111路;
2021年02月22日,更新35路、299路;
2021年02月24日,更新B10路;
2021年02月25日,更新Y1路;
2021年03月02日,更新K3路;
2021年03月08日,更新38路、223路、223A路;
2021年03月12日,更新317路、527路、550路;
2021年03月22日,更新27路;
2021年03月24日,更新51路、502路;
2021年03月26日,更新62路;
2021年03月29日,更新H1路、H2路;
2021年03月30日,更新H3路、H4路、50路、307路;
2021年04月01日,更新65路、269路、287路;
2021年04月06日,更新6路;
2021年04月09日,更新90路、213路;
2021年04月14日,更新21路、74路、74A路、74B路、234A路、526路;
2021年04月19日,更新K5路;
2021年04月23日,更新B23路、Y1路、52路、93路、213路;
2021年04月25日,更新326路;
2021年05月08日,更新213路;
2021年05月10日,更新32路、32A路;
2021年05月25日,更新301路、313路;
2021年06月01日,更新B15路;
2021年06月03日,更新302路;
2021年06月08日,更新213路;
2021年06月25日,更新T100路、B2路、J201路、J202路、J203路、J204路、J205路、9路、98路、204路、229路、230路;
2021年07月12日,更新J203路;
2021年07月22日,更新39路;
2021年07月23日,更新21路;
2021年08月02日,更新B2路、B12路、B22路、B23路、6路、8路、11路、12路、23路、24路、39路、53路、62路、78路、92路、231路、241路、903路;
2021年08月04日,更新B15路、67路、311路、501路、武进经发区夜班专线;
2021年08月24日,更新J205路、313路;
2021年08月30日,更新66路、70路、76路、529路;
2021年09月02日,更新213路;
2021年09月07日,更新57路、59路;
2021年09月15日,更新97路、524路;
2021年09月18日,更新22路、55路、229路;
2021年09月22日,更新519路;
2021年09月24日,更新44路;
2021年09月26日,更新111路;
2021年09月27日,更新43路、45路;
2021年11月30日,更新B23路、39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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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7 20: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rank1516 于 2018-10-30 19:30 编辑

常州火车站公交场站线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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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7 20: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rank1516 于 2019-3-10 16:21 编辑

火车站周边公交站点线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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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9 13:28 | 只看该作者
江苏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昨日发布了《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并在全省即日起施行。

  通告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为汽油、柴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气体、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交车、单位班车、商场免费巴士、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地铁、火车、客轮、渡轮、飞机等。

  通告规定,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司售人员、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通告要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司售人员、管理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乘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治安保卫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同时在车站、码头、机场配备安检设备,严格落实安检措施;加强对司售人员、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主动发现处置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能力。

  通告强调,如果公民违反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发案件事故,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frank1516 于 2008-7-5 09: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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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6 22:49 | 只看该作者
常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管理,规范公交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公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交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和《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公交规划的编制、公交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及公交营运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服务设施是指为公交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

  第四条 公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协调、优先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政府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倡导市场运作机制,鼓励在公交行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公交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方便乘客、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公交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规划、国土、工商、财政、物价、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编制公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编制公交服务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公交发展规划确定的公交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市规划部门应当在相关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规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开发新区、改造旧城和建设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网点和文化体育馆等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公交服务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涉及配套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意见。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对公交服务设施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时,应当在有条件的路段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经市公安部门同意,公交路线设置可以不受路段单行线限制。

  第十二条 除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在公交站点及其前后30米路段范围内,禁止停靠其他车辆或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公交发展规划,优先新建和改建影响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并按照规划建设港湾式站点、候车亭和专用车道。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交发展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

  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应当事先征求市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公交服务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交服务设施的监管工作。公交服务设施投入使用前,公交服务设施建设者应当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移交协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公交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交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公交服务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营运秩序良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毁坏、污损、遮盖公交服务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交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建或者经济补偿。

  第四章 营运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公交营运线路的审批,并颁发公交线路经营权证。未取得公交线路经营权证的,不得从事公交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凡投入营运的公交车辆,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交车辆营运证,一车一证。未取得公交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不得参与公交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交驾驶员、乘务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交线路经营权证、公交车辆营运证实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一条 在公交营运车辆内(外)、公交服务设施等处设置广告,应当考虑社会综合效益,符合城市广告管理、市容管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广告不得覆盖车辆营运标志,不得阻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二十二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交营运线路或者站点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经营者,公交经营者应当提前10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交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歇业。申请办理停业、歇业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四条 公交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和车型营运;

  (二)执行公交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三)按规定统一制作和设置营运标志,随车粘贴公交线路经营权证、公交车辆营运证年度审验合格标志;在车身后和车厢内显著位置标明公交管理机构的投诉电话;

  (四)实行无人售票的应当在起始站提供零钱更换服务;

  (五)公交车辆服务价格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执行;

  (六)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七)在公交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八)车辆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公交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规定;

  (九)执行公交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交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向乘客提供报站提示服务;

  (二)协助并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三)禁止强行拉客、滞留候客和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

  (四)禁止无理拒载、中途逐客等行为;

  (五)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六)进出站台应当靠右、有序、单排停车;

  (七)遵守公交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交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使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情况,公交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二十七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时,公交经营者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八条 乘客乘坐公交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按上下车规定有序乘车;

  (二)主动买票、投币、刷卡、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携带宠物等易伤害他人的动物、物品上车;

  (四)乘坐期间,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

  (五)其他有关乘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交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公交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加强票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交票价的核定和调整,由公交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交经营者受理投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投诉者对公交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的,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交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公交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公交线路经营权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公交线路经营权证但无公交车辆营运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辆汽车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车辆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设公交服务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交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营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交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营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公交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公交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公交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公交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公交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公交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公交服务设施或者将其移作他用的;

  (三)在公交车站停放非公交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五)其他影响公交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金坛、溧阳市的公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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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9 23:49 | 只看该作者
名  称: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28日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 引 号:2017-00074
主 题 词:交通运输部令;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7年3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 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制定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二)运营服务标准;
  (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四)执行的票制、票价;
  (五)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六)履约担保;
  (七)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八)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九)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调解方式;
  (十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第十九条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二十条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合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的线路运营权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票制票价的制定和调整,依据成本票价,并按照鼓励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统筹考虑社会公众承受能力、政府财政状况和出行距离等因素,确定票制票价。
  运营企业应当执行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票制票价。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信息。年度会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运营企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部分,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发生的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偿、补贴制度。
  对于运营企业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等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偿、补贴。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  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相关服务标准;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四)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未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协议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约定的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并如实记录、保存线路运营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运营企业人员、资产等信息,场站、车辆等设施设备相关数据,运营线路、客运量及乘客出行特征、运营成本等相关数据,公共汽电车调查数据,企业政策与制度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正常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出行便利、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优化等需要,组织运营企业提供社区公交、定制公交、夜间公交等多样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城市公共电车触线网、馈线网、整流站等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识。
  第三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
  (二)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导乘客,并及时报告运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 进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等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运营企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广告设置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四条 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
  第四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第五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运营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法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团场)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条 经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协商开通的毗邻城市间公共汽电车客运,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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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9 22: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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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公交站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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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瑞金医院站 停靠:1路、31路、46路、205路、206路、250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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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南商场站 停靠:1路、6路、31路、51路、310路、328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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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四医院站 停靠:39路、232路、258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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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四医院站 停靠:1路、12路、24路、31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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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广化街站 停靠:23路、42路、52路、55路、56路、205路、210路、219路、220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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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苏宁电器站 停靠:23路、42路、52路、55路、56路、205路、210路、220路、302路、B11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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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南大街站 停靠:23路、42路、55路、52路、56路、205路、302路、B11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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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西横街站 停靠:40路、55路、205路
30.西横街站 停靠:40路、55路、205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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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西上园站 停靠:24路、56路、23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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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北直街小区站 停靠:39路、42路、53路、30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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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青山桥站 停靠:1路、18路、21路、36路、41路、53路、57路、59路、203路、232路、310路、328路、B13路
44.青山桥站 停靠:1路、18路、21路、36路、41路、53路、57路、59路、203路、232路、310路、328路、B13路
45.怡康花园站 停靠:1路、18路、19路、21路、32路、36路、39路、41路、47路、57路、59路、203路、232路、B13路
46.怡康花园站 停靠:1路、18路、19路、21路、32路、36路、39路、41路、47路、57路、59路、203路、232路、B13路
47.公交集团公司站 停靠:219路、B22路
48.鹤园路站 停靠:219路
49.鹤园路站 停靠:219路
50.第一医院站 停靠:12路、219路、B22路
51.第一医院站 停靠:12路、33路、219路、B22路
52.小营前路桥市场站 停靠:23路、33路、53路、210路、219路、302路
53.小营前路桥市场站 停靠:
54.县直街站 停靠:12路、23路、40路、42路、302路、B22路
55.项家花园站 停靠:33路、302路
56.小河沿站 停靠:53路、210路、219路
57.同安桥站 停靠:
58.同济桥站 停靠:
59.九洲服装城站 停靠:14路、25路、28路、55路、68路、225路、308路、312路
60.劳动新村站 停靠:14路、28路、38路、55路、225路
61.电脑城站 停靠:14路、25路、28路、38路、55路、68路、225路、308路、312路
62.同济桥东站 停靠:8路、16路、55路、225路
63.移动通信站 停靠:219路
65.小营前站 停靠:3路、6路、53路、212路、220路
66.文化宫[广场]站 停靠:3路、6路、33路、53路、212路、220路
    文化宫【BRT】站 停靠:B2路、B11路(上行)、B12路、B21路
67.省常中站 停靠:20路、28路、33路、66路、68路、70路、212路、308路、312路
68.文化宫[中医院]站 停靠:2路、8路、14路、16路、38路、78路、80路、217路、320路
69.小营前站 停靠:6路、53路、212路、220路、231路
70.保险大厦站 停靠:2路、6路、8路、14路、16路、20路、28路、33路、38路、66路、68路、217路、231路
71.保险大厦站 停靠:2路、6路、8路、14路、16路、20路、28路、33路、38路、66路、68路、217路、231路
72.明都大饭店站 停靠:12路、33路
73.文化宫站 停靠:3路、8路、29路、217路
74.文化宫[国美金太阳]站 停靠:2路、14路、16路、20路、28路、29路、38路、66路、68路、70路、308路、312路、320路、B11路
75.明都大饭店[102医院]站 停靠:2路、14路、16路、20路、22路、28路、29路、38路、212路、B11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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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椿庭桥[鹏程宾馆]站 停靠:210路、B23路
78.博爱路站 停靠:33路、39路、42路、53路
79.晋陵中路站 停靠:210路、B23路
80.公交集团公司站 停靠:210路、B23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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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9 22: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rank1516 于 2019-3-5 13:58 编辑

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2018年8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绿色出行,提升生活品质,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及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专用道、场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加油(气)站、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场站包括停车场、维修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站务用房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应当优先发展。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便捷、环保智能、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协调机制,解决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的投入,按照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贴机制,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执法监督工作。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城市管理、安监、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汽车客运及其服务设施的建设。推进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的无障碍出行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和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辖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交通发展需求,制定道路和建设项目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范。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落实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范确定的客运服务设施相关用地,明确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偿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依法使用,支持依法综合利用,其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执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范和相关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交通枢纽、规模居住区、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开发园区、旅游景区等大型建设项目,按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范和相关要求,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和大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就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相关内容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有关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严格落实建设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涉及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未按照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实施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涉及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第十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汽车专用道建设,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改善公共汽车客运通达性和便捷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结合已有、拟建道路情况和交通需求,组织编制公共汽车专用道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专用道建设年度计划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范,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交通标志、标线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集约利用专用道,提高通行效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用道通行秩序管理,并会同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汽车专用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 会同有关产权单位采用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
   (三) 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四) 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管理、建设、变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范和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因道路改建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有关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签订补建或者补偿协议。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站点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遵循方便公众识别、同站同名原则命名。设置公共汽车站点名称一般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统一,可以使用所在道路、文物古迹、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标志性建筑物或者其他和当地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公共设施标准名称命名。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服务质量和安全等因素,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经营企业,授予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线路运营权申请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线路运营权不得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变相出租。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降低原服务标准。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 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 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停车场地;
   (五) 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 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期限为八年。运营期限届满前九个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选择该线路的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设置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适应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并就站点设置、运营时间和班次等征求公众意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分析客流需求信息,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调整方案,指导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优化调整相应的客运线路和运营时间,实现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优化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对相关的建议和投诉进行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遇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优先保障公共汽车通行。确需临时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以及运营时间的,建设单位、活动举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调整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调整通知后立即在相关公交站点、公交车辆、信息服务平台的醒目位置公告线路和站点的调整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共汽车客运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需要终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终止运营之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客运线路运营的,应当同时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经营企业。无法及时选定经营企业的,应当采取临时指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临时指定线路运营的时间不得超过九个月。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鼓励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财政补贴能力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等因素。公共汽车的票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对伤残人员、老年人、中小学生等特殊人群实施优惠乘车。优惠乘车的范围、条件、优惠时段、标准等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票制票价,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公共汽车客运成本规制办法,科学界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成本标准。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由于执行低票价和优惠乘车政策,以及承担行政指令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应当及时落实到位,保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并落实考评标准,每年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评议;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议结果和企业信用状况应当作为衡量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线路运营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的公众参与机制。定期发放乘客意见表,聘请第三方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整体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和管理的建议和投诉。对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建议人、投诉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相关处理情况。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制定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便利乘客,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遵守运营服务规范,接受管理单位和公众的监督。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差别化的出行需求。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乘客权利:
   (一) 向乘客提供购票凭证;
   (二) 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 按照相关服务规范开启换气、空调设备;
   (四) 公共汽车发生故障、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时,引导乘客免费换乘相同线路、相同方向的车辆;
   (五) 公共汽车刷卡设备发生故障无法刷卡时,允许持卡乘客免费乘坐;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运营;
   (二) 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三)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
   (二) 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
   (三) 与乘客发生冲突影响行驶安全。
  第三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利用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发布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发布广告的音量应当符合服务规范,不得影响到站提醒和乘客乘车舒适度。鼓励公共汽车车载视频播放即时新闻、公交动态、城市介绍、便民信息、爱心公益广告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指令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运输,并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一) 抢险救灾;
   (二) 主要客运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 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四)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疏散;
   (五) 其他需要应急运输的情形。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因承担行政指令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标准规定的公共汽车,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配备公共交通卡刷卡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公共汽车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使用、技术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确需报废的应当及时报废,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 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 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从事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执照且实习期满;
   (二)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和考核机制,对驾驶员、调度员、乘务员、站务员等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职业道德、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上岗培训以及日常培训考核,上岗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建档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等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的调整机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关爱从业人员心理健康,及时进行干预、疏导和调节,落实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三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加大节能环保和科技投入,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运营调度、服务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及时发布运营服务信息,提供出行查询等服务,并为网络充值、移动支付等提供便捷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提供车辆视频监控数据,及时做好计划、统计报表、动态监控等数据、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是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 科学界定公共汽车运营的重点场站、线路和时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重点地配备乘务管理人员,跟车加强反恐及安全防范,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 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其管理的场站、运营车辆等的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五)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 及时处理、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共汽车和场站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目录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定期对车辆以及附属设备进行维护、检测、更新,保证车辆以及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协调、解决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汽车驾驶员有涉嫌吸毒、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在看护人的陪护下乘车。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 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
   (二) 在公共汽车场站及其门前三十米以内道路、公交站台及其沿道三十米以内道路擅自停放公共汽车以外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特殊车辆除外)、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 在公共汽车场站及其周边划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 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或者不经专用通道进出快速公交封闭式站台;
   (五) 携带牲畜、犬猫等活体动物乘车(持证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
   (六) 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 辱骂、殴打或者其他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八) 擅自操作公共汽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 其他危害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对于前款行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汽车及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破坏、盗窃公共汽车、设施设备;
   (二) 擅自关闭、侵占、拆除、迁移、毁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 擅自覆盖、涂改、刻画、污损站台、站牌、候车亭;
   (四) 擅自利用公共汽车或者相关设施设置广告装置、张贴广告;
   (五) 其他影响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故意破坏视频监控设备、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计划、统计报表、动态监控等数据、信息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定期对公共汽车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 未在公共汽车或者场站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 聘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 未对驾驶员、乘务员等进行培训考核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汽车场站及其门前道路、公交站台及其沿道道路擅自停放非机动车、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覆盖、涂改、刻画、张贴、污损站台、站牌、候车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侵占、拆除、迁移、毁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挪作他用,擅自利用公共汽车或者相关设施设置广告装置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和车辆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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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9 09:2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rank1516 于 2011-2-12 16:05 编辑

  接上级部门通知,从2010年12月9日起,“市民卡”将正式投入使用,常州公交IC卡相关业务将由市民卡公司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交IC卡服务网点
  1.撤销路桥原常州公交IC卡充值点(由市民卡公司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2.撤销原电信公交IC代理充值点(由市民卡公司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3.继续保留红梅公交服务中心和江南公交服务中心。
  二、调整业务范围
  1.现有的公交IC卡中的电子钱包卡、学生卡、60—69岁老人卡、人才卡由市民卡公司接管,包括购卡、充值、挂失、退卡等所有业务由市民卡公司办理。(市民卡服务热线:12333)
  2.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卡、残疾人卡、离休老干部卡等免费卡业务由常州公交服务中心办理。
  3.学生卡的年审在常州公交江南公交服务中心办理。



常州市市民卡公司直营服务网点:(可对老公交卡和市民卡、龙城通卡提供服务)
(1)常州市民卡客户服务中心龙城通江南商场服务网点
地址:怀德北路江南商场回车场内  营业时间:7:00 ~ 18:00
(2)常州市民卡客户服务中心龙城通西瀛里服务网点
地址:西瀛里与杨柳巷交叉路口(名骏家园5号)  营业时间:8:00 ~ 17:30

常州市民卡(龙城通)中国移动代理充值网点
天宁区
常州晋陵路营业厅            地址:晋陵中路337号(一楼)
常州手机卖场延陵中路店         地址:延陵中路676号
常州浦南中心营业厅           地址:浦南新村44-1幢8、9号
常州电脑城中心营业厅          地址:劳动西路21号

常州兰陵中心营业厅           地址:劳动西路68号兰陵大厦(兰陵食府旁)
常州翠竹中心营业厅           地址:翠竹中心大道202号(信特超市旁)
常州诺城高第中心营业厅         地址:诺诚高第商务广场A-112号
钟楼区
常州莱蒙中心营业厅           地址:莱蒙都会商业街9-1001
常州手机卖场邮电路店          地址:延陵西路202号
常州清潭中心营业厅           地址:清潭路220号
常州花园新村中心营业厅         地址:花园新村13幢东首
常州勤业中心营业厅           地址:星湖路都市桃源一期商铺7-13、7-14号
新北区
常州全球通汉江路店           地址:汉江路103号
常州河海中心营业厅           地址:燕山路2号
常州龙虎塘中心营业厅          地址:龙虎塘镇龙虎商城35号

常州薛家中心营业厅           地址:黄河西路262-37号(奥林匹克花园)
武进区
常州湖塘中心营业厅           地址:湖塘人民西路2-7号
常州湖塘花园街手机大卖场        地址:湖塘花园新村207幢8-10号
常州武进行政中心厅           地址:府北路机关事务局综合楼一号楼
常州湖塘纺织城中心营业厅        地址:湖塘纺织城内F-7-17\F-7-18
常州牛塘中心营业厅           地址:牛塘镇延政路7号
常州奔牛中心营业厅           地址:奔牛镇金牛东路18号
常州动感地带大学城中心店        地址:大学城鸣新中路17-109号
常州邹区中心营业厅           地址:邹区镇北大街82号
常州横林中心营业厅           地址:横林镇大桥南路58号
戚墅堰区
常州戚墅堰中心营业厅          地址:延陵东路173-13、14两间一楼至二楼

公交IC卡(临)充值中心一览表
01、常州电信人民新家园营业厅      地址:人民新家园57号
02、常州电信青山桥营业厅        地址:青山桥农商超市
03、常州电信红梅营业厅         地址:红梅假日广场27号
04、常州电信藻江营业厅         地址:天目山路73-75号
05、常州电信普捷文化宫营业厅      地址:工会大厦对面
06、常州电信红梅西路营业厅       地址:红梅西路53号
07、常州电信创捷青云坊营业厅      地址:南大街青云坊18-2号
08、常州电信勤业营业厅         地址:勤业五村菜场对面
09、常州电信西新桥三村营业厅      地址:西新桥三村179-1栋6号(菜场南门外)
10、常州电信戚墅堰营业厅        地址:戚墅堰电信营业厅
11、常州电信薛家顺园营业厅       地址:薛家顺园37-1(奥林匹克)
12、常州电信湖塘花园街营业厅      地址:湖塘湾里新村50幢2-1号
13、常州电信邹区北大街营业厅      地址:邹区北大街60号
14、常州电信奔牛镇金牛中路营业厅    地址:奔牛镇金牛中路面粉厂旁
15、常州电信兰特花园营业厅       地址:花园新村中央大道路口
16、常州电信江亿朝阳营业厅       地址:朝阳桥南侧
17、常州电信樱花路营业厅        地址:大学城樱花路7号
18、常州电信伟达三阳营业厅       地址:湖塘乐购超市三阳手机广场内
19、常州电信清潭好玛特营业厅      地址:清潭好玛特超市内
20、常州电信青山湾营业厅        地址:青山湾12-14号
21、常州电信锦绣营业厅         地址:飞龙东路431号晋陵北苑16号(锦绣东苑南门正对面)
22、常州电信清凉营业厅         地址:光华路205号(农贸市场旁)
23、常州电信新市路营业厅        地址:红星新村25-乙-101
24、常州电信工人新村营业厅       地址:工人新村南22幢底楼商铺6号
25、常州电信常工院学子店        地址:锦绣路18号
26、常州电信学子e行河海店       地址:燕山路74号
27、常州电信白云营业厅         地址:星园路党校
28、常州电信银河湾电脑城营业厅     地址:银河湾电脑城一楼主通道
29、常州电信北港星港花园营业厅     地址:北港星港花园4-8号
30、常州电信光华路营业厅        地址:浦北路256号
31、常州电信荆川营业厅         地址:清潭综合市场大楼一楼
32、常州电信劳动中路营业厅       地址:劳动中路48-3
33、常州电信苏宁广化街店        地址:广化街190-198号
34、常州电信苏宁南大街店        地址:延陵西路135号
35、常州电信万都义乌小商品城营业厅   地址:万都义乌小商品城
36、常州电信中凉亭营业厅        地址:中凉亭10-9号
37、常州电信翠竹营业厅         地址:飞龙东路112号
38、常州电信新闸营业厅         地址:新闸新昌路文昌新村7幢101
39、常州电信东青东方市场营业厅     地址:东青东方市场28号
40、常州电信湖塘纺织城营业厅      地址:湖塘纺织城
41、常州电信四季新城营业厅       地址:湖塘镇金鸡东路金鸡路7-9号(四季新城菜场店面房)
42、常州电信武进营业厅         地址:府东路(区政 府东面)
43、常州电信鸣凰营业厅         地址:鸣凰鸣新东路26号
44、常州电信湖塘武宜北路营业厅     地址:湖塘镇武宜北路2-1号
45、常州电信佳庆湖滨路技师院营业厅   地址:牛塘湖滨路绿园爱舍20-7S7
46、常州电信龙虎塘营业厅        地址:龙虎塘邮政局旁


公交IC卡服务中心(仅办理特殊卡)

01、江南商场公交IC卡中心        地址:江南商场公交回车场
02、红梅中心站公交IC卡中心       地址:红梅中心站北侧红梅公园旁

注:电信代理充值点继续办理公交IC卡充值业务,具体撤销时间、撤销顺序待定,为避免按计划逐步撤销电信代理点给市民充值所带来的诸多不便,公交建议市民前往市民卡直营及移动代理网点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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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10: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rank1516 于 2013-1-9 11:15 编辑

常州公交线网图

BRT线网
BRT配套环线线网
旅游专线线网
一公司线网

巴士公司线网
三公司线网

五公司线网

截止日期:2012年12月25日

注:以下线路图只标注原始线网,不包括临时调整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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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14:44 | 只看该作者
Sketch map of Changzhou BRT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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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14:40 | 只看该作者
斑竹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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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3 14: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rank1516 于 2010-8-6 11:04 编辑

老城区+高新区BRT主干道公交站点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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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1:20 | 只看该作者
强悍的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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