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市一名公交车司机因为接触钱币被单位解除合同。但这名公交车司机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是该公司制定的《票务违章处罚规定》,而该规定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既没有经过职代会,也没有向职工公示。近日,他将该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
于强(化名)是这家公交公司的一名员工。他说,去年,公交公司给他驾驶的公交车以及其他9辆公交车试装了新型投币箱。但一些乘客对此不适应,致使钱币有时掉在投币箱外面。于强曾多次向公司反映情况,投币箱生产厂家也随车观察过,并答应进行改装。事发当天,于强驾驶公交车回到终点站时,发现投币箱外有钱,就捡起来往投币箱中放,这时突然从后门冲进来3名该公交公司督察员,举起摄像机拍摄。于强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解释无效的情况下拨打了110报警,还将自己的口袋掏出来给督察员看。事发后,公交公司要求于强回家等待调查处理结果。几天后,于强的一位同事告诉他,他已经因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合同了。
该公交公司有关人士称,根据公司《票务违章处罚规定》,无论以何种理由接触乘客钱币的,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于强对此规定是非常清楚的,公司有证据表明,公司组织包括于强在内的职工学习了有关规定。所以,他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是合理的。
于强说,在法庭上,公司提供的一份《票务违章处罚规定》,他以前从没见过,这个规定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既没有经过职代会,也没有向职工公示。
于强的代理律师提出,该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应由被告公司举证。但在法庭上,该公司未能拿出该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证据。对此,该公交车公司相关人士这样解释,因为一些原因,这一规定确实没有经过职代会等民主程序。但是,公交车司机不得接触钱币这一行规人人都知道,所以,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就应该遵守这一规定。
一审中,法院认为于强对“不得接触乘客钱币”的劳动纪律是明知的,其接触乘客钱币的客观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驳回了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强不服,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据了解,该案一审当天以公开开庭的形式进行审理,省、市等各级总工会的相关人员参加了旁听。市总工会法工部温可人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不得接触乘客钱币”的规定也应该经过这样的民主程序,才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我市某区总工会负责人曾参与此案的仲裁。他认为,“公交车司机不得接触乘客钱币”是一个行业规定,不是所有的行业规定都可以作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职工。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这样才能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职工有错当罚,但处罚时必须依法有据,这样才可既维护单位的利益,又能达到教育职工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