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迷网 - 巴士之家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3316|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当年213路撞电线杆着火的后续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1-3-23 2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刑终1013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男,汉族,1955年6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秋菊,黑龙江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黑0111刑初16号刑事判决。王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5月18日7时许,被告人王军乘坐周某驾驶的黑A×××**号213路公交车,王军因坐过站要求停车一事,与周某发生争执,王军先后两次用手扒拉周某肩部,导致车辆失控冲向人行道,将路边的一棵树撞倒,又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张某1、薛某、魏某、闫某、王某1、张某2、赵某、刘某、孙某的9辆私家车不同程度撞坏,最后将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的一根高压水泥电线杆撞倒,车辆停下,杆上垂落的高压电线引燃了该公交车。经鉴定,因本案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341919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军家属与黑A×××**车主哈尔滨永达宏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赔偿损失7828元;与黑A×××**车主魏某达成和解,赔偿损失14470元;与黑L×××**车主王某1达成和解,赔偿损失2870元;与黑A×××**车主张某2达成和解,赔偿损失5900元;与黑龙江宏通热力公司达成和解,赔偿损失35000元;与哈尔滨市松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赔偿损失180000元;与黑A×××**的车主闫某达成和解,赔偿损失10282元;与黑A×××**车主赵某达成和解,赔偿损失3000元;以上共计赔偿259350元,上述各当事人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黑J×××**车主张某1,黑A×××**车主刘某,黑A×××**车主薛某表示放弃民事赔偿。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8年5月18日7时许,王某2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一台2**路公交车在呼兰区学院路附近撞车,公安机关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王军传唤到案。
2.证人周某证言:2018年5月18日7点20分左右,我开车沿着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从志华商城方向往黑龙江财经学院方向开,开到生态学院站的时候,我问车上乘客是否有下车的,车上没有人回话,我就没停,过了生态站台50米左右的时候,王军坐在座位上对我喊“为什么不停车”,我没回答他,之后他手里拿着两个衣服挂就奔我来了,站在我右侧对我喊“为什么没给我停车”,我说“我问生态有没有下车的,你没听见啊”,他对我喊“你给我停车”。我没有停车,他就用手拉我胳膊几下,当时方向盘就有点动了,我就说“你再拽我一下试一试”,他就用左手用力上来拽我右胳膊回弯的位置一下,我当时是右手把着方向盘,他这么用力一拽我的右臂,我对方向盘失去了控制,当我想用左手控制方向盘时已经来不及了,这时车辆已经向右前方行驶了,车辆开上马路牙子,把路边的一棵树撞倒了,又把停在人行横道上的四五辆车给撞开了,最后撞到电线杆才停下,把电线杆撞倒了,我被卡在公交车座位上,我勉强起身关掉公交车电源,车熄火了,我就把后门打开,让乘客下车,王军也下车了。我喊下面的人帮我,车下有一名男子上来把我拽出来,周围的群众报警了。当时车上有四五名乘客,车速50迈左右。我说“你再拽我一下试试”就是想吓吓他。王军拽我时,我没有采取措施让车停下来,我当时没踩刹车是因为快到下一站了,以为坚持一下就到了,没想到王军扒拉我胳膊这么用力,右手已经控制不住方向盘了,准备换左手来不及了,车就冲上马路牙子了,我就懵了,大脑一片空白。公交车前部被撞凹陷了,电线杆撞倒后电线也下来了,有的线挨着车,还冒着火花。
3.证人程某证言:当时213路公交车司机大声向乘客询问“黑生态有没有下车的”,一共问了两次,没有人回答他,等驶过站台的时候,一个坐在我后面右手拿着衣服挂的男子让司机停车,说他要在黑生态下车,司机也没接他的话,继续往前开,要下车的男子见没停,就走到司机面前想说什么,但没说出来,是否动手了我没注意,然后这名男子就往回走,快走到我面前的时候他又折返回司机那里,用手往司机的方向一伸,车辆好像失控了一样冲向人行道,撞到好几台车,最后撞到一个电线杆上才停下来。车门始终没开,我们就从窗户跳出了公交车,等我跳出来以后发现公交车已经开始着火了。
4.证人王某2证言:2018年5月18日7点多钟,我在学院路农垦职业学院公交站上的213公交车,我坐在车后面,我听有个男的喊有人下车,再之后就没理会,听到那个人喊完大约1分钟左右,我就感觉那台车突然往右冲过去了,紧接着就撞了。等车撞完后,我才注意到车上加我有四个乘客。
5.被害人张某1、薛某、魏某、闫某、王某1、张某2、赵某、刘某、孙某、宏通热力有限公司队长许某陈述:证实自家车辆及电线杆被失控公交车撞击的情况。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地点位于学院路伸马领寓南侧步道板上,现场公交车被烧毁,多辆车被撞。
7.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因本案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341919元。
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记载王军的身源情况。
9.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等:王军家属与黑A×××**车主哈尔滨永达宏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7828元,对方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王军家属与黑A×××**车主魏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14470元,魏某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王军家属与黑L×××**车主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2870元,王某1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王军家属与黑A×××**车主张某2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5900元,张某2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王军家属与黑龙江宏通热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35000元,黑龙江宏通热力公司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王军家属与哈尔滨市松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180000元,哈尔滨市松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王军家属与黑A×××**车主闫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10282元,闫某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王军家属与黑A×××**车主赵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3000元,赵某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黑J×××**车主张某1,黑A×××**车主刘某,黑A×××**车主薛某放弃民事赔偿的书面材料。
10.被告人王军供述:2018年5月18日7时许,我乘坐213路公交车,我从禹舜家园站点上的车。发生事故时,连我在内总共三四个人。因为我要在生态学院下车,当车快要行驶到生态学院时,我坐的这个公交车没有停车的意思,我就喊“司机,有人下车”,公交司机好像没有听到,车继续行驶,我就走到驾驶座附近,用手扒拉司机右肩部一下,我说“我要下车”,那名司机说“你再扒拉我一下试试”,我就又扒拉那名司机一下,当时车就失控了,紧接着车就往右侧马路上行驶过去,我身体往左倾斜扑到了方向盘上,公交车还一连撞了几台小轿车,并撞倒了一个电线杆。我和司机没有肢体冲突,只是用手扒拉司机了,第一次我扒拉司机肩部了,第二次那名司机说“你再扒拉我一下试试”,我就又扒拉他一下,具体扒拉肩部还是大臂我记不清了。我用左手扒拉的,右手拿着衣服挂。当时车行驶到生态学院时,我没听到司机报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妨害驾驶员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王军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王军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王军以公交车驾驶员违规越站不停,其仅轻拍一下驾驶员肩部要求停车,不足以导致车辆失控,车辆失控并发生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其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在案发后明知有人报警,而未离开现场,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其能积极赔偿损失,原审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与王军上诉理由内容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
综合考虑上诉人王军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调查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王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公交车驾驶员违规越站不停,王军仅轻拍一下驾驶员肩部要求停车,不足以导致车辆失控,车辆失控并发生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王军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王军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本案公交车驾驶员周某仅以问询乘客方式,而未按规定靠站停车,确实存在违反岗位职责的行为。但王军作为乘客,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诉求,而不应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等行为。周某证实,王军用左手用力拽其右胳膊回弯位置,其对方向盘失去了控制;乘客程某证实,王军用手往司机的方向一伸,车辆好像失控了一样冲向人行道;王军在侦查机关曾供述,其又扒拉那名司机一下,当时车就失控了,具体扒拉肩部还是大臂记不清了。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车辆失控是由于王军故意行为所致,而非驾驶员周某故意造成。王军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扒拉驾驶员身体,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致使车辆失控冲向人行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对王军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王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军在案发后明知有人报警,而未离开现场,应认定王军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根据王军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王军在实施犯罪后,知道有人报警,亦未逃离现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中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视为其自动投案;但王军在原审多次庭审中均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审不予认定为自首,适用法律正确。对王军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王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对王军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亦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应依法处罚。原审法院鉴于王军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量刑适当。对王军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江

审判员 董世杰

审判员 乔 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于智超
书记员李宇杭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2
 楼主| 发表于 2021-3-23 22:11 | 只看该作者
王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  号
(2019)黑0111刑初16号

发布日期
2020-11-10
浏览次数
8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1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男,汉族,1955年6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8年5月18日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逮捕。
辩护人王秋菊,黑龙江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9年3月21日、7月15日延期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8月20日、9月16日、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及其辩护人王秋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8日7时许,被告人王军乘坐周某1驾驶的黑A×××**号213路公交车,王军因坐过站要求停车一事,与周某1发生争执,王军用手拍打周某1肩部,导致车辆失控将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的一根高压水泥电线杆撞倒,杆上垂落的高压电线引燃了该公交车,另造成被害人张某1、薛某、魏某、闫某、王某1、张某2、赵某、刘某、孙某停放在步道板上的9辆私家车被不同程度撞坏、烧坏。经鉴定:因本案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341,919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军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军干扰他人驾驶公交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认罪、悔罪。
被告人王军的辩护人为其做如下辩护:其认为被告人王军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王军没有实施足以导致车辆失控的行为。二、王军拍打驾驶员肩部不是车辆失控的主要原因。三、驾驶员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四、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或车辆所有人承担后作定案依据。五、被告人积极赔付,取得了本案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六、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七、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八、被告人已认罪悔罪。八、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8日7时许,被告人王军乘坐周某1驾驶的黑A×××**号213路公交车,王军因坐过站要求停车一事,与周某1发生争执,王军先后两次用手扒拉周某1肩部,导致车辆失控冲向人行道,将路边的一棵树撞到,又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张某1、薛某、魏某、闫某、王某1、张某2、赵某、刘某、孙某的9辆私家车不同程度撞坏,最后将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的一根高压水泥电线杆撞倒车辆停下,杆上垂落的高压电线引燃了该公交车。经鉴定:因本案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341,919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A×××**的车主哈尔滨永达宏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7828元;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A×××**的车主魏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4470元;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L×××**的车主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2870元;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A×××**的车主张某2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5900元;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龙江宏通热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35000元;被告人王军家属与哈尔滨市松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80000元;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A×××**的车主闫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0282元;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A×××**的车主赵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3000元;以上共计赔偿上述各当事人损失259350元,上述各当事人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黑J×××**的车主张某1,黑A×××**的车主刘某,黑A×××**的车主薛某表示放弃民事赔偿。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8年5月18日7时许,王某2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一台2**路公交车在呼兰区学院路附近撞车,公安机关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王军传唤到案。
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王军的年龄、住址,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证人周某1的证言:
2018年5月18日陈述:2018年5月18日7点20分左右,我开车沿着呼兰区学院路从志华商城方向往黑龙江财经学院方向开,开到生态学院站的时候,我问车上乘客是否有下车的,车上没有人回话,我就没停,我就继续开,过了生态站台50米左右的时候,王军坐在座位上对我喊“为什么不停车”,我没有回答他,之后他手里拿着两个衣服挂就奔我来了,站在我的右侧对我喊“为什么没给我停车”,我说“我问生态有没有下车的,你没听见啊”,他对我喊“你给我停车”。我没有停车,他就用手拉我胳膊几下,当时方向盘就有点动了,我就说“你再拽我一下试一试”,他就用左手用力上来拽我右胳膊回弯的位置一下,我当时是右手把着方向盘,他这么用力一拽我的右臂,我对方向盘失去了控制,当我想用左手控制方向盘时已经来不及了,这时车辆已经向右前方行驶了。车辆开上马路牙子,把路边的一棵树撞倒了,这时我的大脑已经一片空白了,后来车辆又把停在人行横道上的四五辆车给撞开了,最后撞到电线杆才停下来,把电线杆撞倒了,公交车前面被撞凹陷进来了,我被卡在座位上,我勉强起身关掉了公交车电源,车熄火了,我就把后门打开了,让乘客下车,王军也下车。我呼喊下面的人帮我,车下有一名男子上来把我拽了出来,我就下车了,我给家里打电话,把这事告诉我家里,周围的群众报警了。王军没有抢方向盘,没有接触到方向盘。我说“你再拽我一下试试”就是想吓吓他。当时车速50迈左右。王军拽我的时候,我没有采取措施让车停下来,我当时没踩刹车是因为快到下一站了,我就没踩刹车,以为坚持一下就到下一站了,也没想到王军扒拉我胳膊这么用力,右手已经控制不住方向盘了,准备换左手来不及了,车就冲上马路牙子了,我就蒙了,大脑一片空白。
王军先用手扒拉我右胳膊回弯处几下,我说你再扒拉我试试,他就用力扒拉我右胳膊一下,当时我用右手把持方向盘,他猛地扒拉我右胳膊一下,胳膊带动手就把方向盘往右侧带了,车就失去控制冲向右侧的马路牙子了。我当时右手把着方向盘,左手放在腿上了,后来王军撕扯我的时候,我想上左手把方向盘,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当时车上有四五名乘客。我在现场的时候,公交车前部被撞凹陷了,电线杆撞倒后电线也下来了,有的线挨着车,还冒着火花。
2018年6月7日陈述:当时我开车过了生态站台50米左右的时候,王军在座位上对我喊:为什么不停车,我没回答他,之后他手里拿着两个衣服挂就奔我来了,他走到我身旁,站在我右侧,他又对我喊:为什么没给我停车,我说:我问生态有没有下车的,你没听见呀?他对我喊:你给我停车。我没停车,他就用手拉我右胳膊几下,当时方向盘就有点动了,我就说:你再拽我一下试试?话音还没落呢,他就用左手用力上来拽我的右胳膊回弯的位置一下,我对方向盘就失去了控制,车就撞了。
王军总共拽我三下,在我说“你再拽我一下试试”之前他拽我两下,然后我说的那句话,话音还没落呢,他就又拽我一下,然后车就撞了。在他和我说话的时候,我寻思马上到下一站了,所以就没让车慢下来、停下来,等他拽我的时候我就反应不过来了。
2018年11月8日陈述:一开始他用手拉我右胳膊两下,当时方向盘就有点动了,我就说:你再拽我一下试试?话音还没落呢,他就用左手用力上来拽我的右胳膊回弯的位置一下,把我都拽离座了,当时我是右手单手把着方向盘,他一拽我,胳膊带动手就把方向盘往右侧带了,车就失去控制冲向右侧的马路牙子了,而且王军当时都趴在方向盘上了,是他最后拽完我那下车辆失控后趴在方向盘上的。我不知道王军为什么会趴在方向盘上,我不知道王军是不是故意趴在方向盘上。造成车辆失控的直接原因就是他最后拽我那一下,如果当时我用双手把方向盘,车辆也会失控,因为他当时力气很大,即使我用双手把着也把不住,车辆也得失控,车辆失控和我单手把方向盘没有任何关系。
4.证人程某的证言:2018年5月18日,213路公交车大声向乘客询问“黑生态有没有下车的”,一共问了两次没有人回答他,等驶过站台的时候,一个坐在我后面的右手拿着衣服挂的男子让司机停车,说他要在黑生态下车,司机也没接他的话,车继续往前开,这名要下车的男子见没有停,就走到司机面前想说什么,但没说出来,是否动手了我没注意,然后这名男子就往回走,大约快走到我面前的时候他又折返回司机那里,用手往司机的方向一伸,车辆好像失控了一样冲向人行道,撞到好几台车,最后撞到了一个电线杆上才停下来。车门始终没有开,我们就从窗户跳出了公交车,等我跳出来以后发现公交车已经开始着火了。
5.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8年5月18早上大约7点多,我在学院路农垦职业学院公交站点上的那台2**公交车,我坐在车后半部份了,我听有个男的喊有人下车,再之后就没理会,听到那个人喊完那句话后大约1分钟左右,我就感觉那台车突然往右冲过去了,紧接着就撞了,就这个经过。等车撞完后,我才注意到车上当时加我有四个乘客,另外就是司机
6.被害人张某1、薛某、魏某、闫某、王某1、张某2、赵某、刘某、孙某、宏通热力有限公司队长许某的陈述:证实自家车辆及电线杆被失控公交车撞击的情况。
7.被告人王军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5月18日供述:2018年5月18日7时左右,我乘坐213路公交车,我从禹舜家园站点上的车。发生事故时,连我在内总共三四个人。因为我要在生态学院下车,当车快要行驶到生态学院时,我坐的这个公交车没有停车的意思,我就喊“司机,有人下车”,但是我坐的这个公交司机好像没有听到,车继续行驶,我就走到驾驶座附近,然后我就用手扒拉司机右肩部一下,我说“我要下车”,那名司机说“你再扒拉我一下试试”,然后我就又扒拉那名司机一下,当时车就失控了,紧接着车就往右侧马路上行驶过去,我身体往左倾斜扑到了方向盘上,公交车还一连撞了几台小轿车,并撞倒了一个电线杆。我和司机没有肢体冲突,只是用手扒拉司机了。第一次我扒拉司机肩部了,第二次那名司机说:你再扒拉我一下试试?然后我就又扒拉他一下,具体扒拉肩部还是大臂我记不清了。我用左手扒拉的,右手拿着衣服挂。我没抢方向盘。当时车行驶到生态学院时,我没听到司机报站。
2018年5月28日供述:我就是拍司机的肩膀,没有拉扯他。我退休之前的职业是司机,开大货车的。我不知道分散驾驶员注意力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我也没想到分散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注意力,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
2018年6月6日供述:我就是拍的司机肩膀,没有拉扯他。
2018年11月13日供述:我就是拍的司机肩膀,没有拉扯他。没有抢司机的方向盘,(你是否趴在方向盘上了)在这台2**车失控之前,我压根没碰到方向盘,等车失控后,我也记不清当时把我晃到什么位置了,我当时就拍他肩膀一下。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情况,事发地点位于学院路伸马领寓南侧布道板上,现场公交车被烧毁,多辆车辆被撞。
9.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因本案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341,919元人民币。
10.和解书、谅解书:(1)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A×××**的车主哈尔滨永达宏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7828元,对方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2)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A×××**的车主魏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4470元,魏某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3)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L×××**的车主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2870元,王某1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4)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A×××**的车主张某2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5900元,张某2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5)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龙江宏通热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35000元,黑龙江宏通热力公司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被告人王军家属与哈尔滨市松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80000元,哈尔滨市松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7)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A×××**的车主闫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0282元,闫某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8)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被告人王军家属与黑A×××**的车主赵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各项损失3000元,赵某对王军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9)黑J×××**的车主张某1,黑A×××**的车主刘某,黑A×××**的车主薛某放弃民事赔偿的书面材料。
11、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工作说明:
(1)关于王军究竟实施了什么行为,经工作,除现有证据外,未获取到其他证据佐证。
(2)关于王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车辆失控的直接原因,因无证据证实有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失控,故无论王军是拍了司机周某1肩部还是拽了周某1胳膊,均是导致车辆失控的直接原因。
(3)关于王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司机周某1单手把方向盘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司机周某1的这种操作未违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操作规范。
(4)关于王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案件成因,经工作,未找到相关部门或机构可以对此案件成因进行司法鉴定。
(5)关于王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公交车内的监控录像,经工作,黑A×××**号213路公交车内的监控设备在车辆燃烧时已经烧毁,故已无法索取。证实车辆失控的其他证据,我工作人员经工作,未获取到。
(6)关于王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受损的黑J×××**、黑A×××**、黑A×××**、黑A×××**号私家车,因该四辆车主未提供车辆维修的相关材料,故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7)关于王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黑A×××**号213路公交车内的监控视频,因该视频已烧毁且无远程监控设备,故已无法获取。
(8)关于王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黑A×××**号213路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我局工作人员经工作,未找到。
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中,被告人王军因乘坐公交车坐过站后仍要求下车一事,与公交车驾驶员周某1产生争执,而后与其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公交车失控后撞击大树、多辆路边车辆、电线杆并最终燃烧。首先,王军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王军在退休前系开大货车的职业驾驶员且系成年人,其应该明知与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无论是发生语言冲突还是肢体接触,均会影响到驾驶员的正常驾驶,从而影响正在行驶中车辆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其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足以说明王军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其次,王军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失控,故无论王军是扒拉周某1肩部、拍周某1肩部还是拽了周某1胳膊,均是导致车辆失控的直接原因。综上,王军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军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但尚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故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妨害驾驶员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对其处罚。王军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王军的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王军的辩护人认为王军系自首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已扣除羁押期间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石伟华

审判员  王凤华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宇哲



3
发表于 2021-3-24 19:19 | 只看该作者
6年,还赔了20多万。。。。。现在民法典里,貌似抢方向盘是1年。。。。、
4
发表于 2021-3-24 21:02 | 只看该作者
不懂法的表现。等车下一站停了再打,打成轻伤一级也判不了6年。
5
发表于 2021-3-24 22:13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判的轻,应该再重点,判他15年徒刑,罚个百十来万就行。再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
 楼主| 发表于 2021-3-24 22:37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倒是觉得这司机和重庆那个差不多,有故意撞马路牙子结果弄巧成拙的成分。

松北的司机也好整那一出,“XX有没有,没有不停了啊”,这虽然提升了运营效率但是造成纠纷的几率也自然增加了。

点评

早到也是等着,不可能到了就发下一班,就是图省事  发表于 2021-3-26 15:59
7
发表于 2021-3-26 15:5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司机明显是故意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公交迷网 ( 苏ICP备18015221号

GMT+8, 2024-9-28 07:08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