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东客站 于 2014-4-25 20:30 编辑
嘛,首先先说几个名词![](http://www.gongjiaomi.com/data/attachment/album/201212/22/202159coc8v70z0o6qc26a.jpg)
占有,指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状态,老师没收手机,它对手机就有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状态
同时,由于它在没收手机时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因此,此种占有属于非法占有
结合日常经验易得,老师在没收时具有主观故意性。因此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公民私有财产”,属于抢劫罪
假设一个老师一学期没收十部手机,那么当它没收了一年以后,其没收的手机的金额大概在五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抢劫罪量刑标准,应当判其有期徒刑16年……![](http://www.gongjiaomi.com/data/attachment/album/201308/20/151115fd5dae5d557rqse0.jpg)
但是,等等,它没收了手机以后学期末会还的啊
更重要的是,它这五万元是一部一部没收来的,不是一次性没收20部手机
所以,这属于“多次及数额大,但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可判处死缓……
看上去挺好的,不过其实上述推论中有一个严重的法学谬误
所以只能看着爽爽了……![](http://www.gongjiaomi.com/data/attachment/album/201301/21/19472187cuczbpwz4rzkzz.jpg)
有能力的童鞋可以把那个谬误找出来
还有,老师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是“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属于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如果能找一个嘴比较厉害的律师的话好像真的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