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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将修订《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列入2007年常委会立法计划。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制定了《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搞活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促进经济建设,方便人民生活,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客运交通营运秩序,实现依法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条例至今已时隔12年,市场经济、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大连市现有公交营运车辆3580余台,营运线路102条,线网长度381.8公里,万人拥有公交车24标台,2005年客运量10.78亿人次,在国内城市中处于前列水平,而该条例的很多内容已明显滞后。
另一方面,当前国内城市中,城市公共交通都是实行许可、管理和执法“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以达到规范管理、严格执法、有序竞争的目标。目前大连市公交存在着2个执法主体,即零公里以内由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零公里以外由市交通局执法。随着城市区域不断外延和公交线路也随之外延的客观事实,公交执法交叉问题愈显突出,应当按照执法统一原则,整合执法资源。
实践证明,该条例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修订该条例势在必行。鉴于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该条例工作列入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来源:大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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