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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质疑"交强险"无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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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1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自去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另一方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是行人,没有过错的一方也要向对方“赔偿”400元限额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限额则是10000元。

  南京市民林先生最近有点烦,自己的车子正常停放在小区车位上,被别的车子不明不白刮了一下不说,自己还要东跑西颠忙着弥补对方的损失。

  林先生介绍,那天自己刚起床,小区的保安就来找他了,说自己停在小区车位上的车子被别的车子刮了。林先生赶到现场一看,原来邻近的车子在驶出位置时不小心,把自己的前保险杠给刮了。“其实也没多大事,就是保险杠给刮了几道划痕,我就告诉对方车主说你走吧,我也不让你赔什么损失”,林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事,非但对方车主没走,自己倒是想走也不能了。

  对方车主告诉林先生,因为要向保险公司索赔,他已经报警说明了原因,承认自己负全责,交警通知说让两辆车子去南京市交警五大队接受事故处理。“原因都说清楚了,人家承认负全责,怎么还要我花费时间精力去接受处理呢?”,林先生有点想不通。

  林先生介绍,到了交警队,排队等候,填写《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然后警察告诉他,到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去核损,然后再来接受处理。于是林先生又和对方车主开着车子赶到保险公司去核损,“好在双方都在一家保险公司投的保,要不还要跑两个地方”。核损的结果,对方车子左侧车门损伤,林先生的车子属轻微摩擦,不计损失。“我这不是赔人白练嘛!”,忙了半天的林先生一脸无奈。

  更令林先生郁闷的还在后面。双方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告诉他,由于交强险的原因,他要向对方车主赔付四百元的损失。“他撞了我还要我给他掏钱,这算哪门子的道理?!”,林先生有点愤怒了。“你不要急,这四百元钱是你先垫付的,你可以凭对方给你的四百元修车发票到你投保的公司,也就是再到我们公司领取四百元钱”,保险公司的员工则不愠不火。事后林先生了解到,按照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过错的一方要向对方赔付四百元限额的财产损失,就是人们常说的“无过错赔偿”。

  “我不知道交强险这种规定保护的是守法者还是违法者的利益,这不是让那些‘碰瓷’的更有恃无恐了吗?”,林先生认为这样的规定会助长交通事故的发生。

  随后,保险公司给林先生开了一张《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让他在接受交通事故处理后,持事故认定书、自己的行驶证与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还有对方提供的修车发票到保险公司去领取自己支付给对方车主的四百元钱。

  “我招谁惹谁了,车子被人撞了,自己没获赔偿不说,还要为赔对方的损失奔忙,这叫什么事呢?”,林先生越想越郁闷,为了这起不明不白的事故,自己一天多的时间都耗在这上面了。“时间、精力、车子燃油费、手机通讯费……我的这些损失谁来赔偿?”,林先生越想越觉得这事不合理。

  “对方负全责,我也不想去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义务配合他做这么一大堆事?”,林先生拿这个问题问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回答是,作为事故一方,林先生应该配合对方车主接受处理,“你要实在不愿配合,那对方的一些损失只能对方自己承担了”。

  交警告诉林先生,被机动车撞上处理起来对他还算有利,“要是一辆非机动车撞上了你的车子,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是主观故意,否则你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此说来,与自行车撞上我车子相比,我摊上这事还算不错了”,林先生有些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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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6 15:29 | 只看该作者
有一天我乘公司的车出去办事,也遇到了这种事,后来由于急着赶路,只好让司机留下,自己打车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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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07:53 | 只看该作者
上法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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