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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给全市交通执法单位定出了实施行政处罚的“合理”幅度。今后,航道、海事、运管、路政等交通机构不得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应体现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新的“裁量标准”。
过去,对违反交通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交通执法机构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可以任意给予罚款等处罚,都是合法的,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
以当事人“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这一行为为例,依据有关法规,航道机构可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由于“自由裁量”过大,执法人员很难准确掌握,随意性极大。此次新颁布的“裁量标准”将上述笼统的罚款幅度又细分为1000到2000元、2000到5000元和5000到20000元三个幅度,执法人员必须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对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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