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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340路公交车数据未能恢复 司机死因下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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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ueforever 于 2011-12-28 10:10 编辑

http://heilongjiang.dbw.cn/system/2011/12/28/053606321.shtml

  东北网12月28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340路公交车受伤乘客中还有3人住院治疗,但情况已经好转。警方开始对死亡司机进行尸检,尸检过程需要1个月左右。

  监控受损难复原

  据了解,张志忠驾驶的340路公交车上有监控录像,但车辆碰撞后监控设备受损严重。记者从340路车队了解到,他们已将监控录像设备交给警方,并联系厂家希望能够对数据进行恢复。但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因监控设备损伤太严重,目前仍未能复原数据。

  尸检结果下月得出

  据了解,为了弄清司机张志忠的死因,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进行尸检,整个过程结束并得出结论需要1个月的时间。但据警方透露,从目前初检的情况来看,张志忠由于个人身体因素导致车辆失控的可能性较大。

  张男未抢夺方向盘

  警方目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汽车秩序的乘客张男做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此报道被国内诸多媒体转载,从警方掌握的证据以及目击者的证词来看,张男有拔下车钥匙、辱骂司机、双方有肢体冲突的情节,但张男并没有抢夺方向盘,且在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的时候,张男与司机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冰都律师事务所盛玉涛律师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就此案来说,司机死亡撞车时,张男并没有实施干扰车辆正常行驶的行为。目前尸检结果还没出来,从警方现在公布的情况来看,张男的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3名乘客住院治疗

  记者从省医院了解到,3名患者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伤势最重的是18岁女孩王莹莹,车祸中她的头部夹在两个坐椅之间造成脑震荡,目前虽病情明显好转,但仍会感觉头晕、恶心,需要进一步治疗。

  在急诊病房记者看到,34岁的王冬梅由于车祸发生时嘴部受到撞击,6颗牙齿出现松动,尤其是两颗门牙松动得比较厉害,现在带着牙套的她天天只能吃些流食。而20岁的王美薇脸上被车玻璃碎片划出3个半月形的伤口,她在病房中整日为今后脸上能否留疤而犯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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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8 10: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ueforever 于 2011-12-28 10:14 编辑

冰都律师事务所盛玉涛律师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就此案来说,司机死亡撞车时,张男并没有实施干扰车辆正常行驶的行为。目前尸检结果还没出来,从警方现在公布的情况来看,张男的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中国的法律啊……
拔钥匙就不影响司机开车了……
没造成后果就不危害共安全罪了……


说句题外话,还有食品安全
我觉得,故意生成不合格的食品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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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1:30 | 只看该作者
xueforever 发表于 2011-12-28 10:12
冰都律师事务所盛玉涛律师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 ...

理性的看,全世界法律都是这样。没有犯罪结果怎么算能犯罪呢?要是这样的话所有伤人罪是不是都是杀人罪呢?因为伤人都可能引起死亡。简单一句你不能因为可能后果给人定可能后果的罪。法律其实扣得很细,办案和定案必须依据现有的可靠证据进行可靠的严谨推理,本案中司机撞车时与嫌疑人没有肢体接触,你就无法推理出司机撞车和嫌疑人之前(注意还是之前,不是即时)抢钥匙行为有直接关系。
中国法律的恶劣是有目共睹的,一个最高法院院长是学历史出身的国家的法律系统甚至是可笑的,举个例子就是前不久刑法修正案甚至提出允许司法机关进行秘密逮捕这种大开法治倒车的行为,要知道日本当年从“大正民主”迈入军国主义的一大表现就是授予特务机构特高科秘密逮捕的权利,使日本迅速右倾走向战争。但就事论事到这个案子,我的看法还是合情合理的,毕竟是符合现有程序的,我想法学界没有人出面批评这个案子的就是因为程序上的正确让专业人士无话可说,当然有空我会问问一些学法的朋友和他们的导师的,也许我这个外行的观点是错误的。
至于食品安全我的意见甚至是按故意杀人罪论,因为他们身为专业人士在明知食品有危害的情况下将食品投入市场,还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这是非常恶劣的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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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8 12:00 | 只看该作者
dazui 发表于 2011-12-28 11:30
理性的看,全世界法律都是这样。没有犯罪结果怎么算能犯罪呢?要是这样的话所有伤人罪是不是都是杀人罪呢 ...

只是感觉无论是抢钥匙也好抢方向盘也罢,明显能预见有可能造成大规模伤亡的,确实危害到公共安全...
法律上的事我也不专业,呵呵
感觉中国一直就不能算严格的法制社会,多了不说了

等待尸检结果给大家真相...

点评

主要还是看在抢方向盘是在停车靠站的时候,要是在行驶时肯定就不是这样了  发表于 2011-12-28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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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2:04 | 只看该作者
就是不知道为何尸检结果要一个月以后,难道这帮大爷都准备过年了?妈的伤者以及家属就不过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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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3:25 | 只看该作者
拔钥匙影响司机的心情,打手机找人要揍司机威胁到了他的人身安全。请问,还想如何?

难道网上又要留传哈尔滨法官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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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8:51 | 只看该作者
看来司机真的是气死的,这样女的责任就小多了。当时我还纳闷,分明是右边撞坏了,司机怎么死了?现在来看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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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20:04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门子太硬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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