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迷网 - 巴士之家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3299|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交”出现盲区轧伤骑车人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6-9-22 12: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摩托车被公交车刮倒。

  昨日6时许,在红旗大街166号附近路段,一辆68路公交车行驶中与一辆摩托车剐蹭,摩托车驾驶员被拖行数米远,其手臂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据附近围观人员介绍,事发时摩托车在公交车右侧行驶,不知道什么原因公交车就和摩托车刮上了,摩托车驾驶员左侧手臂被公交车轧了一下。

  据68路公交车队高队长介绍,事发时间是6时20分左右,事故发生后车队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医院为伤者垫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我们从医院了解到,伤者没有生命危险,左手臂伤势比较重。当班司机说,当时往右侧打方向盘,没有注意到摩托车什么时候开上来的,应该是出现了盲区,所以就刮上了。”

  据了解,受伤摩托车驾驶员今年61岁,涉事公交车已经被交警部门扣留,目前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新闻110”线索提供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3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评分

参与人数 1好评度 +20 收起 理由
fxj002 + 20 神马都是浮云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2
发表于 2016-9-24 08:1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电单车达没达到轻便摩托车或者摩托车的标准?如果达到了,请问驾驶人有没有驾驶证?如果没有,无证驾驶,应该负全责。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没错,但不应该和稀泥!
3
发表于 2016-9-24 16: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被人上身的鬼 于 2016-9-24 16:57 编辑

赞成楼上两位,不过这事没办法,有一个名词叫“无过错责任”,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四轮车辆与两轮车辆之间发生事故,四轮车辆驾驶人员尽管不存在过错,却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初衷是“保护弱者”,同时也避免一些“恶意事故”(比如我看你违章了,我就径直撞上去,反正我没有责任,我不但不用赔偿,而且你还得赔我的车)。
这个“无过错责任”最早是哪个国家从哪个时代开始实行的已经不可考了,据说是英国在马车时代就有。而主要国家实行的年代,奥地利是1908年,德国1909年,意大利1912年,瑞典1916年,前苏联1922年,荷兰和芬兰是1925年,瑞典1926年,丹麦1927年,瑞士1932年,日本1955年,法国1985年——————这些都是比我国实行的早的,我国是1986年开始实行。据说曾经一度停止实行,但是一帮律师吵着说“不人道”结果又重新开始实行。
而美国虽然没有“无过错责任”的条款,但是有针对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要求,也就是说,在以上国家,司机承担赔偿,而在美国,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当然,你第二年的保费也会随之增加,背着抱着一样沉)。

至于说电动车的问题,我不知道各位记不记得今年年初还不是去年,有个城市大规模查处违规电动车来着,结果微博等社交媒体跳出来一大堆“大V”、“公知”、“律师”还有“敢于仗义直言的先行者”给电动车洗地,各种恶毒语言攻击查处电动车的事情,甚至人人网上当时一个叫“刘老头”的,直接说是“土匪”抢劫老百姓什么的,搞得一帮人“理直气壮”地:我穷我有理,我骑电动车我是弱者,我弱我可以违章,你开汽车是有钱的(开出租车因为交份子钱被称为“给天朝ZF跪着的”,开公交车因为是公共服务被称作“ZF的G奴才”),撞我就是“欺负老百姓”,管理部门你要是查处我就是“土匪”…………各种乱七八糟的理由吧,唉!天朝魔幻日常。

评分

参与人数 1好评度 +2 收起 理由
冰冷剃度2 + 2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公交迷网 ( 苏ICP备18015221号

GMT+8, 2025-3-13 06:20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