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的闫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加速启动而摔伤,致左手骨折,海淀法院近日判决公交公司赔偿14万余元。 闫女士去年10月9日8时乘坐568路公交车,车从金沟河公交站驶出时,因司机加速启动,导致她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随即闫女士被送入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等,住院治疗18天。闫女士提起诉讼索要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16万余元,其中包括闫女士两个精神残疾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万余元。 公交公司对此事故及闫女士的伤情没有异议,称事发后积极配合闫女士治疗,并对她提供一些帮助。但公交公司认为,闫女士受伤是在公交司机避险的过程中造成的,她主张的精神损失过高。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公司并未看到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律师费是闫女士的诉讼成本,应该由她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司机操作不当导致闫女士受伤,故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闫女士提出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而律师费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法院不支持,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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