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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6月15日讯 14日,记者从哈尔滨市ZF法制办获悉,针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的营运问题,哈尔滨制定《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公交争道抢行罚款100元
在对公交车驾驶员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起车、停车平稳,路况不平整时减速慢行,不得争道抢行,违者罚款100元;不得载客加油、加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冬季室外温度连续3天低于零下10℃时开启空调或者暖风设施,夏季室外温度连续3天高于28℃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违者罚款200元;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及时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属于末车的,安排其他车辆继续运营,违者罚款200元。
刷卡机不好使可拒付车费
在保护乘客利益方面,《条例》规定,对擅自提高票价或者城市通智能卡读卡机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可拒付车费。《条例》明确了下列人员可以免费乘坐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船: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因公伤残警察证》的;持有《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持有哈尔滨市人民ZF制发的《敬老优待证》的(乘坐民营线路车辆、船只半价优惠);盲人;身高1.2米以下儿童。
乘轮渡船不得携带宠物
针对轮渡船管理,《条例》规定,禁止12客座以下(含12客座)轮渡船从事轮渡营运。乘客在乘坐轮渡船时,不得携带宠物;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不得赤膊和穿戴易污损他人的衣物;乘客携带自行车或者轻便摩托车的,除购买本人客票外,还应当每辆加购2张同程客票。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可登录http://www.hrblaw.gov.cn查询
反馈渠道
电话:84664920
联系人:车维维
网站:http://www.hrb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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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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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日期:2009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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