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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老太免票乘车被挤残 公交公司赔偿3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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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6: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位72岁的老太免票乘公交车,却在下车时因拥挤而受伤,经鉴定属九级残疾。老太据此要求冠忠公司赔偿,冠忠公司认为“没收钱却要赔偿”很委屈。但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与免票乘客同样形成承运合同关系,因此应负责任。

  七旬老太挤成残疾

  2006年11月11日上午9点左右,伊老太在南岸区四季厂欲搭乘381路公交车前往南坪,“老人家现在是高峰期,人多怕挤到你,你不要上车嘛!”庭审中一位乘客作证证实了售票员曾劝伊老太不要上车,但伊老太坚持上了车。当车行驶到上海城站时,伊老太跟随着拥挤的人群一起往下走,“哎哟,痛!”售票员突然听见伊大声叫喊,便立即将其送到调度室,随后工作人员将老太送到医院治疗。

  伊在南岸区医院住院治疗了65天,经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2007年4月3日,经南岸区司法鉴定所鉴定,伊老太右上肢功能丧失33%,属九级残疾。

  老太向冠忠索赔3.4万

  近日,伊老太将冠忠公司告上南岸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摊位租金损失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万余元。冠忠公司辩称,虽然伊跟冠忠公司系运输合同关系,但由于伊是70岁以上的老年人,按国家政策,其上车后未购车票。因此冠忠公司仅在履行义务,未享有权利,而且公交车驾驶员并无过失,故不同意赔偿伊的经济损失。同时冠忠公司还认为,伊老太的伤本来就是旧伤,不完全是在公交车上造成的。

  冠忠公司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交警九支队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公交车由铜元局往南坪行驶至上海城路段时,车内乘客伊某右肩与车内物体接触致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冠忠公司的证人证词也证明,在下客时由于太拥挤,伊被挤到车门上而受伤。对于公司称伊的伤系旧伤,由于无相应证据法院不支持。

  法院认为,伊乘坐公交车虽未购买车票,但其是按政策规定可以免票的乘客,现冠忠公司也认可双方形成承运合同关系,那么就有义务将伊安全送到目的地。而伊在车上受伤,只要其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及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冠忠公司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冠忠公司赔偿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2万余元。

  相关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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