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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擅自跳进地铁隧道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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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天,首都之窗网站公布市政府修改后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新增条款,擅自进入地铁隧道、强行上下列车等行为将被处罚。

  地铁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市政府对2004年出台的《办法》所做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新的条款。新条款明确规定,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地铁车厢紧急制动按钮等10类危害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市民的行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造成危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按照情节轻重,最高可处以10天以下拘留并罚款500元的处罚。此外,《办法》还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设置商业摊点。

  1.拦截列车

  2.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3.强行上下列车

  4.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5.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6.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7.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8.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9.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10.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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