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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员进行人身攻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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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0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会员进行人身攻击?怎么处理?
俩人以上怎么处理?封号之后申请新号再次人身攻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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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09:34 | 只看该作者
从头开始理这个事。15路到底怎么跑的事能不能整清楚?如果确实是人家正确,那么就是一般的批评,论坛里比那过火的批评太多了。如果你确实对,然后人家还这个样,那问题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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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1:5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公汽联营公司 的帖子


    对不起,不论谁对谁错,这种语气对我来说就是人身攻击!我提醒过,依然还是这种语气,对不起,没那么好脾气!绝对不能接受!论坛里比那过火的我没见过,我也管不了。但是欺负在我头上的让我息事宁人,没办法做到,就得要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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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1:58 |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这样的人!!!!这对我来说就是人身攻击!曼联公交这个号骂完人,申请个新号,嘴还不老实?究竟谁要和谁吵?我提醒过他人注意语气,一而再再而三的这样,对不起,没那么好脾气一直忍下去!两个孩子这种语气这么猖狂,绝对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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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15: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地址 http://www.gongjiaomi.com/thread-821810-1-1.htm
百度百科对于“人身攻击”的解释 http://baike.baidu.com/view/585530.htm

会员投诉请说明详细原因,截图和投诉理由也要充分,这个我就没看到。
我看到的是“孤独GAY”、“斯巴鲁公交集团”、“ca6104sh2“三个会员在争吵,各说各的理。
论坛给您投诉的权限,但要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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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7:37 | 只看该作者
第一,难道这还不够充分吗?图片即为既定证据!个人认为已经很充分!
第二,请注意我没有争吵,正确的说是受害方!
第三,我这是正确使用网络赋予我的话语权即现在的投诉权利,而不是权限,想必你对法律  并不是是很了解。
第四,不要说我斤斤计较,这叫据理力争,正如ca6104sh2对新人如此斤斤计较需要一个说法,“http://www.gongjiaomi.com/forum- ... rom-home-page-1.htm”(原帖),同样我也需要个说法!
第五,既然版主把百科都上了,那咱就讨论下,可不想被某些版主说理由不充分!
据民法、刑法等法条可知,人身攻击的构成面: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名誉)的都可以构成人身攻击。身体上的要由司法部门鉴定,构成轻伤害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精神上的,只要在一定范围内(如单位、住所等),捏造事实等对被害方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毁就构成人身伤害。
人身攻击的定义:是指在讨论时针对或提出对方的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而进行攻击或评论,并以此当作提出了理据去驳斥对方的论证或去支持自己的论点。
正如你给的链接,“此文字、言论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内容词性为贬义”即可构成人身攻击。由上贴的图可知,两人的文字中带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意愿,均含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且内容词性均为贬义,并且两人在讨论时对我是人格、态度等进行评论及攻击。因此,据以上法条可知,以上两人均对我构成了人身攻击!请问这样够充分了吗?你看到了吗?
第六,大连公交版本版规则第5条“稳定压倒一切,希望大家注意维护论坛氛围,不要说出伤和气的话,严禁一切人身攻击行为,不准借题发挥参与人身攻击,否则立即处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进行人身攻击的,不分主次,一律禁言;如有开马甲进行人身攻击的一律从严处罚”希望版主们能按照“自己”做出的规则处理!!!!
第七,对于金牌和普通两个不同级别的会员来说,版主不能够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去解决问题,作为普通会员不能接受、心里也很不平衡!
最后,要禁我言,您是版主,您随意!不过也不用版主们多此一举了,一个连版主都不能够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去解决问题的论坛,留着也没什么意思。最后一次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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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20:42 | 只看该作者
第一:证据充分?一个帖子只有截图的那两个人在回复?其它的呢?
第二:你自己没有争吵,判断不在你自己,很喜欢把自己当成受害者?
第三:“网络赋予我的话语权”,不妨解释解释~
第四:您的意思是在评论会员“ca6104sh2”?
第五:”某些版主“的名字就那么难打出来?多于四个字?您应该请求司法部门鉴定人身伤害。
第六:那您应该照照镜子看看”自己“了,那我的规则是什么?
第七:您很在乎会员的级别,但可惜和您的真名一样,都是使用权。
最后:先看清自己在评论别人。

最后最后我想说的是:“至于有些人在义正言辞发n多条教训别人之前,自己先调查好了再说,让知道的人看着笑话。“
引自:http://www.gongjiaomi.com/thread-821810-2-1.htm 第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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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21:03 | 只看该作者
我还是那句话,如果事件本身不构成人身攻击的话,那就不会按人身攻击处理。而且警告也是处罚的一部分,禁言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会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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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21:21 | 只看该作者
另外我解释一下,公平公正不代表着必须顺着某一方的意思来,这样做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而且既然你非要把论坛管理升级到法律高度〔尽管我不认为版主就比普通会员高在哪〕,那我不妨也升级一下,中国没有判例法一说,我也不会参考以前的事情去处理的,各自有各自的情况。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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