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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夜空守望者01 于 2012-6-7 22:44 编辑
摘自2012年06月07日《半岛晨报》A13版
下车崴伤脚 怪公交司机停错地方
6月4日,市民姜先生乘坐33路公交车在绿波桥站下车时,一脚踩进路面的坑里导致脚部崴伤骨折。姜先生认为公交车停的不是地方,遂开始维权。
下公交车踩进路边坑脚骨折
事情发生在当日14时左右,待车停稳后,戴着太阳镜的姜先生准备下车,没想到他一脚踩进路面的坑里面,脚部迅速产生异常的反应。
此时姜先生注意到,公交车就停在坑上面。而长长的公交站台中只有这么一处坑。不知何种原因造成这个坑有三指深,并且坑里布满了小石子。
在姜先生看来,是公交车司机停车不慎才造成自己的伤害,他报了警。警方赶到后对现场做了留证,随后姜先生到医院检查发现他的脚部崴伤骨折。
乘客不想起诉,希望调解解决
姜先生称医药费自己花了800元左右,而他是从事厨师行当的,如今脚部受伤无法上班,也影响到了收入。
事发后姜先生来到该线路安全科反映问题,并打算商讨赔偿等事宜,“安全科的工作人员说这事跟他们没有关系。 ”姜先生说,这样的说法和态度令他很是不满,昨日上午他又找到该线路所属的大连公交集团四分公司负责安保方面的工作人员。
“公司的工作人员态度好多了,但是他说责任划分不清楚,让我去法院起诉,划定责任后再负责他们应该承担的部分。 ”姜先生说,这样的答复同样也令他不满意,姜先生称自己不可能为了这点事儿去启动法律程序,他更希望调解处理。
昨日记者致电四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事情并非发生在车内,而是下车过程中,姜先生自己也认可是在车已经停稳后才下车。而对于姜先生提出的司机停车不慎这一问题,工作人员称公交车当时停靠时距离站牌仅3米左右,属于在站台范围内停车,并没有违规之处。“站台范围的路面并不属于公交公司,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将此修复填平,以免给乘客带来安全隐患。 ”工作人员说道。
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等规定,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只有在乘客安全落地后,公交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履行完毕。同时,若是乘客故意或自身健康等原因导致损害的,则应责任自负。记者于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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