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迷网 - 巴士之家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740|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环卫工骑车穿行马路与公交车相撞身亡 看视频“怨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5-7-31 1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东北网7月30日讯 (记者 王忠岩)30日11时50分左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37号门前的行车辅道上,一辆公交车与一名骑自行车的环卫工人相撞事故,环卫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被撞的环卫工人同事介绍,当时,他的同事吴某正骑自行车从家前往三合路工作区途中,在距离工作地点几十米的位置被公交车撞倒,头部大量出血。随后吴某被120急救人员送往附近医院急救。

  采访中,记者在事故民警调取的附近街区监控录像中看到,事发时这名骑车的环卫工人在骑车前行的同时与另一名走路的环卫工人打招呼。当时骑车的男性环卫工人速度很慢,自行车摇摇晃晃的前行。当自行车骑出十几米后突然向左侧路中间变道,这时一辆371路公交车从后方驶来,公交车在刹车过程中与骑车的环卫工人相撞。

  随后记者了解到,伤者吴某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警方正在对该事件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公交车与自行车相撞现场。东北网记者 王忠岩摄

  事发现场。东北网记者 王忠岩 摄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6
发表于 2015-8-1 16: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被人上身的鬼 于 2015-8-1 16:48 编辑

当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应由高速运输工具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只在受害人故意造成受害的情形才可以免责
也就是说如果你有行车记录仪证明对方是看到你的车过来还要往前冲,故意撞击你的车的话,你可以免责。(但是多数情况下,你无法证明对方是故意找死)按照人体工程学原理,人的注意力和应变能力均有一定的界限,当事人即使已说一切必要的、高度注意义务,亦难以绝对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依现代侵权行为法原理,行为人之具有过错,使其行为具有了“反社会性”和“违法性”,行为人无过错时其行为即不具有“反社会性”和“违法性”。在追究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时,必须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追究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却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

所以,尽管对这种规定我们心中有无限羊驼呼啸而过,但是它规定到这儿了,还真就没办法————而且不是一个国家这么规定的,基本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这样规定(天朝属于以大陆法系为主体框架的,但不完全是大陆法系),而海洋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判例作为参考。(新【李】加【家】坡除外,其实李家坡更类似以海洋法系为框架的宗教【族】法系)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和海洋法系国家可以参考此图(来自维基)

蓝色大陆法系,红色海洋法系,棕色混合法系,屎黄色是宗教法系。剩下的关于法系的相关知识自己百科吧。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5
发表于 2015-8-1 16:30 | 只看该作者
这种“无过错责任”在步入汽车时代之后出现也是很正常的了。因为进入汽车时代之后,按照传统的民法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往往因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不能获得赔偿。所以在20世纪,世界各国陆续制定法律,对交通事故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奥地利1908年,德国1909年,意大利1912年,瑞典1916年,前苏联1922年,荷兰1925年,芬兰1925年,挪威1926年,丹麦1927年,瑞士1932年,日本1955年,法国1985年,我国是1986年。英国和美国则是根据汽车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实现无过错责任。

当然,这是理论上的,我记得在21世纪初我国曾经短暂终止过“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但是因为遭到了许多律师和媒体的反对,最后又重新恢复了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本来世界各国制定无过错责任是为了防止在“万一出现事故”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加害者过错而导致受害者得不到补偿,而且制定“无过错责任”规定的国家对“无过错责任”的判别规定也非常的严格。但是一部分天朝人民活脱脱的将其当成了“免死令牌”,然后他们也不断地加强,变成了各种“底气十足”的作死小能手————当然了,十几亿的人口基数摆在这里,逗逼数量多点也是很正常的
4
发表于 2015-8-1 12:32 | 只看该作者
说一句十分不和谐的话,像这种被撞死在马路中央的,真应该撞死白撞,而且还得让家属赔偿社会道德损失。
3
发表于 2015-8-1 07:48 | 只看该作者
dazui 发表于 2015-7-31 20:32
首先,371几乎月月死人,车队管理就不反省一下吗
其次,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道上,一定要把自己当成弱者

层主的说法貌似有些道理,当我看到又是371的时候我也大呼卧槽……

但是就事论事而言

这起事故貌似真不怨371……

再说行人和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有理嘛……

所以说我国交规中的弱者论很不讲理……
2
发表于 2015-7-31 20:32 | 只看该作者
首先,371几乎月月死人,车队管理就不反省一下吗
其次,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道上,一定要把自己当成弱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公交迷网 ( 苏ICP备18015221号

GMT+8, 2025-2-3 13:51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