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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赵女士在开平路乘坐公交车上班时,由于公交车里地面湿滑而崴倒受伤,致使右腿一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赵女士随后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而公交公司却认为,是赵女士穿的高跟鞋惹祸。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担责9成,赔偿赵女士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08年4月初,赵女士一大早就到开平路准备乘公交车到单位上班,而她刚一上车,就因车里地面湿滑,崴倒受伤,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腿骨折,并接受了半个月的住院治疗,后经过司法鉴定,赵女士的伤势已经构成了10级伤残。
公交车内地面太滑致使乘客摔伤,赵女士随后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8万余元的损失。而公交公司却表示,事发公交车的地板有防滑功能,而且乘务人员在发车前已将地面擦过。事发时,穿着尖头高跟鞋的赵女士上车后急着找座位,并没有在乘车过程中注意自我保护,对自己遭受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并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近日,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提供客运服务的专门机构,应该为乘客出行提供安全的环境,赵女士因公交车内地面湿滑而摔伤,公交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女士长期乘坐公交车,在乘车时也应注意自我保护。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担责9成,赔偿赵女士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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