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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3年后4成市民出行坐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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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2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由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物价局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正式出台,根据该意见,我市城市公交行业的发展目标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城市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有明显提高,公交出行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首选方式。到2010年,全市万人拥有公交车不小于15标台;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要达到45%;城市快速干线的公交承运速度要达到25km/h、普通干线达到20km/h;城区站点覆盖率要大于70%,公交车停车供应能力提高到90%以上;根据交通需求,建设大容量快速公交(BRT)系统,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公交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加大对城市公交的资金投入,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在资金上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一是每年都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二是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可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客运交通的建设。三是保证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首末站、港湾式停车站、换乘枢纽、保养场、调度中心等设施的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和维护。通过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亏损补贴、补偿制度,使全市公交事业走上良性可持续发展轨道。
    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政策扶持。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等。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等设施,凡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规划预留公交基础设施用地
    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淄博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编制,针对我市组群式城市特色,尽快编制完成我市“十一五”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正确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的关系,科学确定公交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统筹安排公共交通站点、线路、运力、换乘枢纽等设施,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在规划中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城市道路与城市公交客运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做好衔接,要优化路网、线网布局,使之相互协调。要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私人车辆等多种出行方式间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实施总量控制。
    小区配套必须设置公交场站
    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确保资金和建设责任的落实。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完善站台、候车亭等配套设施。优先建设与清洁能源汽车、电动汽车配套的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近期优先发展公交专用车道
    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为群众提供方便。
    加快建设公交专用车道。把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中心城区所有双向六车道以上的道路,都必须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专用线,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我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优先道的道路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路权优先信号保障系统。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及时制止和查纠,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城市公交经营要全面市场化
    逐步放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市场,努力形成国有主体、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要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及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城市公交要向近郊城镇延伸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和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集聚区等功能区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范围,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逐步推进现有国有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
    全面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公交营运的企业均需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营运业务。现有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在取得公交企业经营许可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同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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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0 18:28 | 只看该作者
不办LC,提也是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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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0 14:01 | 只看该作者
还是没有提公交城乡一体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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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8:26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无轨电车于2007-03-08 22:35发表的  :
一标台是什么概念?现在的相关数据是多少?

http://www.bjbus.com/xueshu/shuyu.htm

但标台没找到,它是个单位,是XX人拥有公共交通工具数量,但分母是多少不清楚。是千人?还是万人?还是....好像上面的都小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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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8:17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木马巴士于2007-03-09 18:10发表的  :
的确呀,没有公用局!公交成没娘的孩儿了?

呵呵,有建委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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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8:16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0楼小航于2007-03-08 22:28发表的 公交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3年后4成市民出行坐公交 :

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我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优先道的道路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路权优先信号保障系统。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及时制止和查纠,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

这都是交警应该干的事情,而且信号保障系统不好做,还有首先要把我们讨论的那个规定改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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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8:10 | 只看该作者
的确呀,没有公用局!公交成没娘的孩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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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8:10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对下列政策的具体实施

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建城[2006]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交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提出以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经济政策:

  一、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

  (一)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三)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在地方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二、建立低票价的补贴机制

  (一)要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载体,必须实行低票价政策,以最大限度吸引客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二)要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要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提高票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对于实行低票价以及月票,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补贴应按月或季度定期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

  三、认真落实燃油补助及其他各项补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要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要按照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精神,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在审核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应的补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必须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专项经济补偿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国有、合资、外资及民营)都应承担此类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城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准确地界定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必须报经省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享受免费或优惠的乘客必须持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

  (四)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范围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应按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经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核实后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不得拖欠和挪用。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一)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要以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认真贯彻国家工时制度规定,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益,关心和爱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司机与乘务员的工作时间应严格遵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疲劳驾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加班的,要严格控制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予以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四)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交通的主力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5]46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建设、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要严肃组织纪律,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违反本文件精神的行为,要组织专项督查,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侵犯职工权益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9
发表于 2007-3-9 11:30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没有市政公用局?怀疑不是济南
8
 楼主| 发表于 2007-3-8 23:40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木马巴士于2007-03-08 23:38发表的  :
如果能把现在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摆平那我给他发奖金! [s:67]
您是指的LC吗?
7
发表于 2007-3-8 23:3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能把现在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摆平那我给他发奖金! [s:67]
6
 楼主| 发表于 2007-3-8 23:37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济南公交于2007-03-08 23:33发表的  :
这是济南吗?
是的
5
发表于 2007-3-8 23:33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济南吗?
4
发表于 2007-3-8 22:44 | 只看该作者
太长了没细看,如果真的有财政和各级各部门支持,那公交的春天真要来了
3
发表于 2007-3-8 22:40 | 只看该作者
老总们又有钱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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