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乘坐300路内环公交车时,被甩下摔成重伤。之后,他将北京公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丰台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先生6.7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3000元。
去年1月13日晚,55岁的刘先生在草桥站乘坐300路内环公交车时,还没上去就因司机提前关门而被车门夹住。公交车启动后,车上乘客高声喊叫要求停车,但司机反而加速行驶。
刘先生说他随后被甩下车,当场昏迷,后被诊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原发脑干损伤,脑挫裂,硬膜外、下出血,颅骨线性骨折和头皮擦伤血肿。经鉴定伤残程度为X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
刘先生住院期间,公交公司曾派人护理,并承担了刘先生的住院医疗费用48935.27元。刘先生自行支付医疗费用1003.1元。刘先生的妻子为护理他误工一个月,其月工资收入为12013元。刘先生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他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庭上,公交公司辩称,当时车门已经关,刚要起步的时候,刘先生扒车门,当时天比较黑,司机、售票员没有看到他。刘先生受伤后,公司送他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用。他们当庭反诉要求刘先生退钱。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刘先生的损害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应对刘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据刘先生提供的票据等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