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公交车上被盗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的公交车上发生了一起乘客被盗,司机停车闭门,不让乘客下车,等警察来处理的事件。此时正值上班高峰,司机的做法引起了诸多乘客的不满:“别人丢了手机与我有何相干?司机有什么权力把一车人扣下?”
那么,司机该不该这么做?为此,记者走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相关的法律专家。
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依据 司机做法没有错
司机闭门停车等警察的做法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种应急措施符合法律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舒国滢认为,司机的行为从民法角度应理解为:按合同法,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的“安全”不但指人身安全,也指财产安全。车上乘客被盗,司机采取紧急措施,正是其履行安全运营义务引出的一种附随义务的应有做法。当然,关闭车门只是应急措施,司机应该马上与警察取得联系,根据警察的指示采取下一步行动。从公民有履行协助警方调查义务的角度看,更具正当性。盗窃发生后,受损的不仅是被盗乘客,更为严重的是公共秩序也遭到了破坏。司机的做法是协助警方调查,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就在于维护一个健康运行的公共秩序。没有有序的公共秩序,任何权利都难以实现,这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种体现。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这个特定的情况下司机应该怎么做,但法律原则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有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的义务。所以,不但司机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协助警方调查,其他乘客也有如此义务,同时,对这事给自己造成的不利还有容忍义务。
“公交车司机应以大多数乘客利益为重”站不住脚
一个小偷究竟能损害多少公共利益?全车人的损失加起来肯定超过一部手机的价值,公交车司机不应以大多数乘客的利益为重吗?不少乘客这样说。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何兵说:这是一个怎么看待利益的问题,症结在于怎么对待公共秩序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公共秩序发生冲突时,社会只能选择公共秩序。人数是衡量公共利益的一个标准,但不能说一人对一车人,一车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这里的公共利益更体现为一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效果,仅用物质价值衡量公共利益是不妥当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尹志强也肯定了这种说法。他说,如果一定要把公共秩序具体化,这位被盗乘客更接近“公共秩序的化身”,而司机的行为与满足其他乘客的放行要求相比,哪个更能有助于恢复已被破坏的秩序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公交车应以大多数乘客利益为重”,放行乘客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公共秩序为什么要优先于个人利益,就在于它拥有的正义性,也在于它能使每个人从中受益。
维护公共秩序是政府责任 更需要所有人努力
公交车上一次盗窃,间接的、直接的,几乎一车人都成了受害者。公交公司既然有安全运输义务,那么是否应对该类事件承担一定责任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薛刚凌认为,尽管公交公司有这种义务,但鉴于公交车上的特殊环境,让公司及其司售人员承担完全的安全保障责任是不合理的,但应有的提示义务是要履行的,这就是说,他们的责任并非完全豁免。抓贼是谁的责任?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是政府中的公安部门的责任。但现实中,靠警方完全杜绝违法犯罪,是不可能的,他们只能尽力减少违法犯罪。所以,目前公交车上防范小偷最切实际的办法还是要靠每个乘客保护好自己的财物,同时对警方调查尽协助义务,并容忍因发生盗窃带给自己的不便。当然,紧闭车门也应当讲人性化。比如,一个孕妇突然临产,就要坚决放行。一般情况下,公民还是应该等警察来处理的,因为公共秩序事关每个人,一旦破坏,受损的几乎是公交车上所有的人,反之,受益的也是每一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