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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l19881117 于 2010-9-7 15:54 编辑
6日从哈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加快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哈市8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并已于1日正式实施,《哈尔滨市公共交通首末站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交首末站尽量建在小区边
该规定第五条提出,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区应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应设置在人口比较集中、群众出行量较大的区域,其中公交首末站必须靠近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设置,尽量设置在小区边缘和广场附近,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公交途经站的设置应当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在规划中应优先考虑凹进式港湾。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可根据规划有条件地设置公交途经站;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中应优先考虑出租汽车服务区的设置,同时根据需求情况设置凹进式港湾公交途经站;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商业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客运码头、机场、大型工业企业以及文化教育、体育会展等建设项目和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的区域,在规划中应优先考虑公交首末站或公交枢纽站的设置;城市主次干道、等级公路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强制性标准建设凹进式港湾公交途经站;新建的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城市主次干道有条件的区域可考虑设置公交专用道。
小区要根据面积引入公交
该规定第六条提出,公共交通首末站及站内公交线路数量必须随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一并确定,涉及新规定确定的公交首末站用地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前期规划选址过程中应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并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根据需求,可规划1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包括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规划1-2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包括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规划2-3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建筑面积在20—30万平方米(包括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规划3-4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建筑面积在30-50万平方米(包括3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规划不超过4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建筑面积大于50-10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分散规划1-2处公共交通首末站,每处首末站规模不得小于停放2-3条公交线路用地;建筑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规划1处综合交通枢纽,综合交通枢纽包含公交枢纽站和出租汽车服务区功能。
交通信号保证公交车优先
该规定第七条提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凹进式港湾公交途经站港湾深度2.5米,1条线路站台长度为64.5米,2条线路站台长度为79米,3条线路站台长度为93.5米,4条线路站台长度为108米,5条线路以上站台长度不小于120米。
公交首末站的用地规模为,每条公交线路场站用地面积为1000-1400平方米。公交首末站应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最大用地面积不宜大于7000平方米,停放线路不超过4条。公共交通枢纽站的用地规模为,每处枢纽站用地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停放线路不少于5条。
出租汽车服务区用地规模为,每处出租汽车服务区用地规模应在1000-1500平方米。
交通信号应尽量保证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有条件的尽量保证单行路公交车逆行和左转弯通行。
有条件的站台建暖室候车场所
此外,该规定提出,公交首末站的建设应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公交枢纽站附近原则上配套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公交凹进式港湾途经站,有条件的要建设暖室候车场所和(太阳能)地热取暖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规划部门在规划选址时,应征求哈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哈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筑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和实际需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意见。工程竣工后,交通运输部门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竣工工程备案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产权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公交、出租汽车企业无偿使用。
与公交首末站相连的相关城市道路与场站同步建设。小区内部相关道路由建设单位在公交首末站投入使用之前完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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