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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多管齐下为出租车“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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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0 1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近3个月的行业规范治理行动,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打击“黑车”、清理乱收费、改善出租车营运环境和提高服务质量。
  经营权有偿出让将进一步规范
  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有偿出让,维护了行业的秩序,但也由此带来一些弊端。此次专项治理首先是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抓起。
  按照实施意见,在全国和我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验收结束前,所有城市不得新出台有偿出让政策。已实施有偿出让的城市,要在听证会和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对有偿出让的数量、金额、期限、出让金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文件还强调,各地不得擅自审批或实施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必须严格履行报省审批手续。
  将来,我省将大力推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公开招投标方式,来取代经营权的有偿出让,重点考核申报单位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地抓紧编制实施出租汽车行业规划,合理确定发展速度和规模,确保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城市,不得进行经营权有偿出让调整。
  2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被明令禁止
  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将一律取消。涉及的20多项行政事业性等收费项目被严格清理,从业人员负担将大大减轻——
  除了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外,还取消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不得收取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监测费用。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6年9月底前将向社会公布。
  对出租汽车轻微交通违法,要强调教育,不能简单以罚代管。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安全教育培训费。
  文件还要求建立运价与营运成本挂钩的运价调节机制。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政府、企业、乘客和司机四方要共同合理分担,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企业让利等措施消化。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中央财政下拨的临时性补贴。
  专项整治7类非法营运车辆
  非法营运车辆,也就是“黑车”,给出租汽车从业者带来了莫大的困扰。在接下来一段时间,我省将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所有非法营运的车辆,包括轿车、小客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或伪造营运证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都是整治的对象。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和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等。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给出租车企业市场行为套上笼头
  意见要求各地要引导督促企业制定合理的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和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限额,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坚决制止企业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已经收取的,要限期全额返还。
  企业不得强制司机缴纳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企业必须与司机签定劳动责任制合同,要确保司机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福利。
  针对出租车的“交管”更加人性化
  城市交通管理,一直对出租车限制甚多,不光“招手即停”、“即上即下”难以实现,驾驶员吃饭、如厕也非常困难。此次专项治理特别为之“松绑”,要求公安机关要调整优化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科学制定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管理措施。对单一针对出租汽车的管制措施,要及时研究调整。
  同时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景点、饭店、宾馆、商场等地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并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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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0 19:15 | 只看该作者

配合楼上的 [s: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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