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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辖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雨欣,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大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程志学,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马君,经理。
诉讼记录上诉人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3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事实依据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准许哈尔滨交泰客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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