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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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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6 1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以轨道交通设施支持的支付方式付款乘车,并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1、持单程票乘车的,应当于购买日在购买站进站乘车,限乘单程一次,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未使用的单程票可以在购买日至任一车站办理退票,隔日作废。
  2、所持乘车凭证须在闸机上验证的,验证成功后即可进站乘车,出站验证成功后将自动扣除车费。上次未扣费成功的乘车凭证,下次进站前需补扣上次车费。
  3、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4、持乘车凭证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乘车凭证使用有效时间为120分钟,乘客应当在乘车凭证使用有效时间内出站。超时出站的(因不可抗力、轨道交通原因导致的除外),须加收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后方可出站。
  5、需要发票的乘客,单程票在购票时领取;储值票、龙城通卡在充值时领取。
  6、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无看护人陪护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7、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受影响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到任一车站按当次购票金额办理退票。

第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有乘车优惠的特殊人群,应当在进站前主动向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第五条
  乘客须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
  1、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失效乘车凭证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票款;乘客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有关信息将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七条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第八条
  乘客携带行李进站乘车不得影响其他乘客。行李携带的标准为:
  •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
  •体积不得超过0.15立方米;
  •长度不得超过1.8米。  

第九条
  在车站、车厢和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行为:
  •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踩踏坐席、躺卧;
  •乞讨、卖艺、拾荒、拉客揽客;
  •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设备的物品进站、乘车;
  •携带不符合行李携带标准和安检要求的自行车、电动车、充气气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物品进站、乘车;
  •使用滑轮鞋、滑板、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电动车除外);
  •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
  •其他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非法拦截车辆;
  •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攀爬、跨越或者钻越围墙、护栏、护网、站台门、验票机、车辆等;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
  •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
  •向轨道、车辆、通风亭、接触网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身体裸露不文明者、醉酒肇事者以及健康状况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秩序。乘客搭乘自动扶梯时,应当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严禁在自动扶梯上嬉戏、打闹。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在车站、车厢内拾到或丢失物品,应及时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人员取得联系,寻求帮助。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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