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市ZF,《西宁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月8日市ZF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城乡公交客运发展遵循统筹规划、ZF主导、企业经营、有序发展、安全运行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城乡公交客运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禁止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城乡公交客运车辆的载客人数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客运装载质量计算办法》核定,在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内按照6人/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等。
另外,在城乡公交客运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将给予相应处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城乡公交运营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出租、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城乡公交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暂停、终止、变更线路经营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城乡公交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从事城乡公交营运的、不按规定维护和监测车辆的、未按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营运证。另外,该《办法》对城乡公交客运管理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