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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交车上被打肇事者逃逸 乘客起诉公交公司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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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9 06: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津:公交车上被打肇事者逃逸 乘客起诉公交公司获赔


2013-10-14 11:54:33 来源:渤海早报
分享到:更多    章先生乘坐公交车却被多人殴打,起诉公交公司认为司机没有及时劝阻、报警并到站开门放走了行凶者。日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章先生3万余元。

  章先生乘坐公交车却被多人殴打,起诉公交公司认为司机没有及时劝阻、报警并到站开门放走了行凶者。日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章先生3万余元。

  2012年冬,章先生在红桥区某站乘公交车,与同车几名素不相识的男子发生口角,被殴打。过程中,章先生呼喊司机不要打开车门,谁知到站后,几名男子趁车门打开之际下了车。章先生被打后,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眼球钝挫伤、裂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玻璃体混浊”等。

  后章先生将公交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章先生认为公交公司应对其受伤负责,司机明知他被打而没有及时劝阻,未第一时间报警,还放走了行凶者。章先生起诉索赔医疗、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8万余元。对此,公交公司认为,造成章先生伤情的是那几个行凶者,公司没有责任。日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公交公司赔偿章先生经济损失3万余元。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和客运合同纠纷竞合的案件。对于章先生来讲,在肇事歹徒逃逸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案由起诉公交公司极为重要。如果起诉公交公司侵权,那么章先生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此外,章先生还能够以客运合同违约为由起诉公交公司。因为,公交公司应该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公交公司的法定义务。依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记者解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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