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opin_wang 于 2014-5-29 20:02 编辑
先锋号 发表于 2014-5-13 23:17
苟不苟同那随你的便,但说我错误,你没这个资本。麻烦你好好看我回你的这些帖子,我有一句是说你错误的吗 ...
不要急于回帖,那样会使思路不清晰,留下很多概念错误和逻辑漏洞。要花时间深入思考后再回帖。 下面我就一一列举你的错误。
〇、我自然有资本说你是错的,而且任何人都有这个资本。反过来,任何人(包括你)也有资本评论我的对错。即使你没有说出“你错了”,但仍然表达了“你错了”的含义。你所谓的“不同意对方的观点”就等价于“对方是错的”,彼此彼此。所以,不要在这里谈论所谓“资本”问题。
一、首先,你犯了一个严重的概念性错误。你混淆了“法律”和“规定”,然而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乞讨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明令禁止的,请注意这是一部国家级的法律。因此它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把在地铁里逗留、等人等行为定性为违法。如果地铁内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行为,例如你举的港铁的例子(请注意那只是规定而不是法律),那么这种规定必须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另如在地铁内禁食(仍在讨论中)也属于此例。所以,在地铁里逗留、等人等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况且地铁方面也尚无对此限制的规定,即便有,也不能抵触法律。
如要反驳此观点,你必须做到: 1. 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不存在关于乞讨行为的违法性描述; 2. 举出一部法律(注意必须是法律),其包含对于在地铁内逗留、等人等行为的违法性描述。
如果你认为不应该做到上述要求,你也可以: 1. 指出上述做法在逻辑上的非必要性; 2. (或)承认我的观点正确。
二、关于地铁方面规定限时的理由和初衷,尚无明确描述。但你所列的诸如“限制乞讨”“限制物流”“限制闲逛”等均不成立。理由前面已述:第一项违法,应交由法律处理;后两项合法,不应限制。况且,即便限时,对第一、二项也几乎起不到明显作用,反而限制了第三项的合法行为。
再者,关于你提出的“等人不必超时”的说法,有以下漏洞: 1. 首先你以“等人”为前提,等于默认了“等人”的合理性、合法性; 2. 即便等人本身可以不超时,但等人之前、之后还需要乘车,时间必然累计增加; 3. 即使你认为上一条不成立,即乘车与等人的时间相加也不会超时,这反而印证了限时的非必要性,即限时的做法是多此一举。
再者,关于你提出的“换乘不必超时”的说法(如苏庄到俸伯的耗时),也有以下漏洞: 1. 你给出的时间表仅为理论推算,且仅限于A类人(即急于赶路的人,见之前的回帖),并且没有考虑误时因素(等车、上厕所等)。即便如你所说,时间也所剩无几,以半小时为误差,超时是极有可能发生的,对于B类人更是如此;所以限时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2. 即使你认为上一条不成立,即无论如何换乘必然不超时,这反而印证了限时的非必要性,即限时的做法是多此一举。
如要反驳此观点,你必须做到: 1. 在正常的停留、等人、换乘有可能超时的前提下,证明限时的逻辑合理性; 2. 在正常的停留、等人、换乘必然不超时的前提下,证明限时的必要性。
如果你认为不应该做到上述要求,你也可以: 1. 指出上述做法在逻辑上的非必要性; 2. (或)承认我的观点正确。
三、关于之前的回帖里提到的站内拥挤问题,你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反驳。虽然你学的是相关专业,但你并没有把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
正如我之前所说,大部分地铁站在大部分运营时间内,都不是拥挤不堪的,总会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站厅和站台,通道除外)供人停留,且不会影响他人。例如站台中部的座椅就是为人停留所用,绝不是仅供人临时系鞋带之用,即便长时间停留也不会影响他人。B类人在正常情况下,绝不会故意在拥挤的时间段找那些拥挤的车站,因为存在足够的不拥挤的时间和空间。
如要反驳我之前的观点,你必须做到(以北京地铁大约有250座以上车站计算): 1. 请找出大约10%的车站(20座即可),其在全天几乎任何运营阶段都是拥挤不堪的(拥挤的标准为:站厅、通道和站台超过80%的空间均挤满人,且人流非常缓慢); 2. 请找出全天大约10%的运营时间段(1小时即可),期间几乎任何车站都是拥挤不堪的(拥挤的标准如上)。 注意,不要理论数据,要长时间实地观察的结果。这是从专业理论中所不能学到的,只能由长时间实地观察而来。我做到了,你呢?
如果你认为不应该做到上述要求,你也可以: 1. 指出上述做法在逻辑上的非必要性; 2. (或)承认我的观点正确。
四、说到以偏概全的问题,我的观点很明确。你虽然表面上说“以交通为主”,实际却表达了“以交通为唯一”的观点,此乃以偏概全。此处的“偏”“全”无关“主要”“次要”,你混淆了“偏”“全”和“主要”“次要”,又是一个概念性错误。
我已表达过:交通为主,交通以外为辅。而“为辅”的部分却被你有意忽略掉了,然而本贴的重点恰恰在于讨论交通以外的行为,即“为辅”的部分。
说到交通以外的行为,之前提到的诸如等人、欣赏建筑等等,都仅仅是举例。地铁里还有一些其他合理合法的非交通行为。所以,哪怕你把我之前提到的行为全部驳倒了,也无法证明限时是正确的。
现再举一例:由于北京市大力提倡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几年前就开始在一些地铁站(付费区或免费区)、商场超市、学校等处安装饮料瓶回收机,收集空饮料瓶并能充值一卡通,以实现资源再生。虽然普及程度尚不高,但也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现10号线芍药居站的站厅内(付费区)就有两台,偶尔会有乘客零星投瓶或集中投瓶。由于机器本身性能所限,集中投瓶耗时较长,瓶子数量多时(300左右)可能耗时2~3小时。而在付费区、免费区均安装回收机的目的是为了同时方便站内乘客和站外行人使用。然而限时会损害那些在付费区正常进行集中投瓶的乘客的利益。
如要反驳这个例子,你必须做到: 1. 证明通过普及饮料瓶回收机的方式大力提倡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做法是错的; 2. 证明使用回收机集中投瓶是错的; 3. 证明将来饮料瓶回收机不会(或不应该)在付费区普及,使用人数不会增加。
如果你认为不应该做到上述要求,你也可以: 1. 指出上述做法在逻辑上的非必要性; 2. (或)承认这个例子正确。
即便你能驳倒饮料瓶回收机的例子,还有其他例子等着你,以证明在地铁付费区进行交通以外的行为的合理合法性,以及限时的不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地铁付费区进行交通以外的耗时行为,有其合理性、合法性。所以,地铁内限时的做法是不合理、不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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