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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汽联营公司 发表于 2014-8-7 22:57
国家标准的规定是“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
具体执行时,以北京地方规定为例:
1978年8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国家测绘总局、中国地名委员会等四家单位在给国务院《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中可以清楚了解到,一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周恩来总理关于汉语拼音方案‘可以在对外文件、书报中音译中国人名、地名’的指示,……。”二是“1977年8月,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在雅典举行的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会上通过了我国提出的关于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国际标准的提案”。这一报告于当年9月28日得到了国务院批转(国发[1978]192号)。《批转》郑重指出,“改用汉语拼音字母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是消除我国人名地名在罗马字母拼写方面长期存在混乱现象的重要举措,望各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1976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总局制定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该《拼写法》规定: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分写,自然村镇名称不区分专名和通名;地名的头一个字母大写,地名分写为几段的,每段的头一个字母都大写等。 1980年8月,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了《城市街道名称汉语拼音拼写规则(草案)》(中地字[1980]第15号)。此《规则》,除了继承《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的精神外,还在地名专名和通名的分写、连写上列举了许多容易混淆的事例,便于地名干部在工作中对照和操作。
1998年9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拼写的通知》(厅办函[1998]166号)。该《通知》指出,“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统一规范是经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大会通过的国际标准,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标准。”“各地在地名标志的罗马字母拼写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这一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各城市设置地名性质的路牌应遵守此规定。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地名标志上的书写、拼写内容及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为此,就我国地名标志上罗马字母拼写问题再次重申:各地在设立地名标志时,其罗马字母拼写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形式。”
2005年1月,民政部办公厅《对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福州市城区主要道路街路牌用中英文标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民办函[2005]8号)中严肃指出,“道路、街路名称作为地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拼写方式在《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有明确规定。街牌、路牌用英文拼写,不符合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