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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饭 发表于 2014-11-20 14:15
那是特别设定的0公里,当然也是吃饱了撑得。而且有的车0公里有的车按实际路径卖也不是完全不卖。而且卖出 ...
为了配合中国铁路第五次大提速(以下简称五提),并以便于哈局对哈尔滨铁路枢纽的统一调度管理为目的,自2004年4月18日0时起,哈尔滨铁路局对哈尔滨环形铁路枢纽(以下简称哈尔滨环线,下同)做了原点定义,这种定义表现之一,就是对部分旅客列车在哈尔滨环线上的七个车站中经停若干站的站站间里程做了0公里定义。这七个站分别是:哈尔滨东、太平桥、滨江、哈站、王兆屯、香坊、东门。
对于站站间0公里的定义,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哈枢纽的统一管理,但也的确存在一些严重问题。由于铁路售票系统的相对滞后,对于0公里定义的站站间车票,就是按0公里计算的票面价格,也就是不分票种,席别,加快,空调,一律为0元,仅收取基本制票成本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四条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一条,旅客应持有效客票乘车,记载有效里程的铁路客票方可作为有效客票,有效里程应为大于0的自然数公里。也就是说,定义为0公里的客票为无效里程客票,该客票本身也就作为无效客票,不可持有并乘车。
“0.5元车票”问题出现后,哈局及时采取措施,先对持有这种无效客票的旅客(包括一部分铁路通勤职工)进行了批评教育,之后以电报形式严禁本局内继续售卖这种无效车票行为,对一部分涉及该区间的售票做出了系统限售和封站。但各种限制仅限哈局境内有效,在哈局以外路局依然在不停售卖,因为一般性区间限售也要适时解除。直到2011年的配合京沪高铁开通全路调图和售票系统统一实名制升级同步进行后才被彻底封禁。据哈局初步掌握的情况,自2004年4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路共售卖这种0.5元的无效里程客票在1676张次;集中于2007-2008年,共售卖882张次。售票车站以上海铁路局管内车站居多,涉及上海、上海南、上海虹桥、南京、杭州、杭州东等十四个车站;北京局次之,还有南昌局、南宁(原柳州)局的部分车站。涉及车次包括T244次,T262次,K554次,2036次等26个车次和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四个基本席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一条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七条均明确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因售票系统的滞后性而售出了无效里程客票,如同制定无效合同,使铁路运输企业的声誉受到负面影响。本地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制止无效合同的进一步确立,而旅客出于不同目的购买这种代表无效合同的客票则是主观故意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使已售出车票均已失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98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特此哈尔滨铁路局特此郑重声明以下原则,对于已售出的0.5元车票,因未能实名售票,本着既往不咎原则,不在进一步追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转让或炒作此类票种,因为这是铁路的耻辱。一经发现,哈局将通报并彻查,落实到旅客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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