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迷网 - 巴士之家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316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庆鑫龙江与“哈尔滨龙客”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6-4-11 2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lechuka 于 2016-4-12 00:28 编辑

原来鑫龙江和哈尔滨龙江客车还有这么多故事,还捎带着龙江大宇的事,双方一条条举证真是龙客被扯皮的血泪史,好好的品牌被折腾的竟然只值7000万,真是可惜了。判决书全文网址:
全文内容较长,摘抄一下股权并购协议、ZF协调结果和2014年的和解协议,这大概解释了龙客仍然在哈尔滨的原因。

原告鑫龙江公司诉称,2012年原、被告柏佳签订《公司股权并购协议》,双方就原告并购被告控股的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达成相关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7000万元的价格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包括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客车资质、生产技术、商标、品牌、新产品专利等一切与目标公司相关联的东西,但不包括未披露债务,并按照被告履行合同的情况分期付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012年6月2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必须在2012年8月20日前将目标公司的国税、地税问题处理完毕,将财务章移交给原告,共同到哈尔滨市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三项义务。如到期被告有上述一项义务不能处理完毕,则视为违约,需按主协议中关于违约的约定进行处理。

2014年6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主持和协调大庆鑫龙江公司与哈尔滨柏佳经贸有限公司两公司,并以哈尔滨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议定:一、关于股权并购协议资金相关争议问题议定对股权并购协议的700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大庆鑫龙江公司在已支付4500万元的基础上,在规定期限内,再支付哈尔滨柏佳公司500万元,其余2000万元不再支付;在一周内签订“和解协议”;大庆鑫龙江公司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并对龙客查封土地予以解封;哈尔滨柏佳公司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撤诉。二、关于原哈尔滨龙江客车公司欠税问题。涉及“原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的承接及清理工作,原破产企业“黑龙江客车厂”及“原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所遗留的税款清缴的善后事宜,由哈尔滨柏佳公司负责,以保证哈龙客生产基地项目在经开区顺利建设。


在哈尔滨市政府议定的基础上,大庆鑫龙江公司与哈尔滨柏佳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如下:一、乙方需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掌握的“哈龙客”公章、账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商标续展证交还给甲方。并自愿承担在掌握“哈龙客”公章期间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二、乙方负责解决“哈龙客”保险账户的解封;地税欠税的清缴并迁移到经开区;哈市中院正在执行欠款案件(含其他外欠帐)的承担。同时保证不能因上述问题给甲方和“哈龙客’’造成不良影响。三、在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的义务后,甲乙双方在3日内,分别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庆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分别撤回各自的再审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以及执行申请。四、乙方督促哈尔滨市交通局尽快取得原“黑龙江客车厂”的破产手续和破产终结裁定书,交给甲方。五、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哈龙客”留在哈市生产建厂。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再支付乙方500万元用以解决原协议的遗留问题,大庆鑫龙江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损失2020万元和哈尔滨柏佳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剩余转让款2500万元不再支付。在乙方完成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后,甲方应立即将500万元支付给乙方。六、本协议生效后。双方的其他损失均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再要求对方赔偿已方的任何损失。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新问题,甲、乙双方均应按哈尔滨市政府2014年6月17日协调会所确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评分

参与人数 1好评度 +20 收起 理由
fxj002 + 20 神马都是浮云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公交迷网 ( 苏ICP备18015221号

GMT+8, 2025-2-3 03:07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