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 昨天,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条例》规定,新建小区或大型活动场所,应同时建设具有遮雨功能的公交首末站,并在投用后半年内开通公交线路。
《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居民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同时依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者停靠站点。新建首末站和停靠站点,应当具备遮雨功能。新建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投入使用后,应当在6个月内开通公交汽(电)车线路。
对于逾期未开通公共汽车线路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30日内开通;逾期不开通的,处以1万元罚款;拒不开通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营。
为支持旅游业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旅游市场情况,开通、调整旅游客运班线。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设置导游专座。
旅游经营者使用无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运载游客或者未登记游客身份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员交接班前未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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