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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例子确实没有连带责任问题,因为你这个例子中我带你去歌厅和你要嫖娼这俩事压根没有因果关系。
至于到司机这个事情上,你可以参参楼上21楼的话 ...
其实回到你自己的例子上,咱俩不管认识不认识,我带你去歌厅,你嫖娼了,没错,我没责任。
但要是说我带你去嫖娼,那你说我有责任没有?甚至说我明知道所谓“歌厅”就是一个鸡窝,我还带你去“歌厅”,让你找对地方。你觉得我有责任没有?你有媳妇的话,你媳妇不砍死我的 ~ 到时候我和你媳妇说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自己有所谓主观判断,你媳妇能打我打的轻点么?估计你媳妇上手的时候还得嘴里骂我拉皮条 ...
确实,我也觉得记者其心可诛,但可诛与否无所谓,更想说的是司机活该。
(PS 下次咱不举这种例子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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