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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立法 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黑车允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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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5 12: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1日下午,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黑车,允许长时间扣押。
  对非法营运车辆,旧《条例》只允许执法部门先行保存证据7天,如果过了7天不返还车辆,在和车主的诉讼中,执法部门就要面临败诉局面。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八条增加两款,“客运主管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车辆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这里“中止车辆运行”的含义是带有扣押车辆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新《条例》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处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客运主管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对中止运行的车辆予以拍卖或者依法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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