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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今日宣判:殴打公交车司机,男子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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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8 1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8日上午,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公开一审审理了一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吕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哈市审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


六年!

殴打公交车司机,男子获刑六年

2019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乘坐郊6路公交车途中,让司机侯某某到站时告知其下车,因吕某某对司机的回答不满,遂辱骂司机,并用拳殴打司机眼部、面部,致使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被迫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后吕某某借机逃离现场。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松浦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1月24日经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松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且系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犯罪,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


惩戒

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很严重

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安全驾驶,关系到道路安全以及一车乘客的安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这类案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控制自己的情绪,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本文来源:黑龙江晨报责任编辑:王朝羽_HEB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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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8 14:27 | 只看该作者
恩恩,在ZAKER上看的直播。


当法官念出6年的时候,还是挺震撼的。

点评

放坠江前,这个就是赔点钱,拘留几天  发表于 2019-5-8 18:30
3
发表于 2019-5-8 19:06 | 只看该作者
以后估计都学精了,等车停了再打。把人打成轻伤也到不了六年。

点评

最多三年  发表于 2019-5-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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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2 08: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被人上身的鬼 于 2019-5-14 21:22 编辑
冰冷剃度2 发表于 2019-5-8 19:06
以后估计都学精了,等车停了再打。把人打成轻伤也到不了六年。

他要是能想到停车再打,那他就干脆不会出手打人。
JI QING犯罪的人,是不分场合地点的。如果能想那么多,还头脑清晰的分析出停车再打判得少几年,那他就根本不可能犯罪。有一个东西叫做犯罪成本,有一门学科叫做犯罪经济学,有一门专业叫做犯罪心理学,有一种犯罪形式叫做“JI QING犯罪”(或者白话一些叫“冲动犯罪”)。
所谓JI QING犯罪,是违反“犯罪成本最低”、“犯罪经济性最高”的规律的,是不计后果,不追求犯罪回报的。更不可能想什么打完人判几年的问题

能想到后果,能够计算犯罪成本的话,那么就属于有计划犯罪的范畴了。殴打他人,无论是驾驶中还是停车状态下,都是成本过高,风险过大且收益微乎其微,这不符合犯罪经济学的“成本最低,收益最高”,所以有计划犯罪中的殴打他人的情况,一般都是走小路,在无监控区域打闷棍。像这种在有监控的公共区域,有大量目击者的情况下殴打他人,极少是有计划犯罪,而绝大多数都是因冲动或酒精作用造成的JI QING犯罪

所以您也好,您这层楼里发评论的也好,你们说的都是自己臆想出来的东西。根据犯罪心理的客观规律,犯罪本来就是一个极端化的产物,而JI QING犯罪,又是极端化的情绪表达、意志表达造成的极端化的行为。所以它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不会出现所谓的“中间地带”,就是你们说的那种“我想想怎么犯罪能判得少几年”————还是前面说的,真要是能想到少判几年的问题,那他就会走向反方向:不犯罪

极个别情况下,也不是没有可能出现“中间地带”的情况发生,但是那是发生在具有反社会人格且极端冷静的人的身上,这种人可以这么说,一百起案件能碰到一个,就不错了。碰到一个,那帮子教授,都恨不得把犯罪者关笼子里当大猩猩研究个十年八年的。一般情况,真碰不上这种极品

后面这部分推荐书籍的我删掉了,要不论坛总是显示有敏感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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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3 12:02 | 只看该作者
被人上身的鬼 发表于 2019-5-12 08:22
他要是能想到停车再打,那他就干脆不会出手打人。
JI QING犯罪的人,是不分场合地点的。如果能想那么多 ...

梓兄认真了,赞一个先。

不过反过来说,吉庆犯罪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极端化的情绪表达。那么即便对其采取重刑,也不见得能够有效阻止此类犯罪发生。因为犯罪者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有的国家将谋杀罪分等,对吉庆犯罪反而轻判,就是因为此类犯罪难以避免。

一个可以预期的结果是,因为反复广而告之“打公交车司机”是重罪,一部分能控制自己的犯罪者中止了犯罪;然而也说不定有另一部分转化为了预谋犯罪,“我在车上先不理你,等车停了我再揍你”。
6
发表于 2019-5-14 21: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被人上身的鬼 于 2019-5-14 21:18 编辑

楼上说的有道理,不过转化率太低了,法律的主要作用是威吓而非惩罚,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打公交司机是重罪这样的宣传,主要目的就是降低转化率,如果不能控制自己,那就重罪从严;如果能控制自己,那么绝大多数都会因重刑而中止犯罪。极少部分转化的,也会因为重刑而放不开手脚,造成的伤害也会轻很多。————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打公交司机是重罪,不是说要把那些有欧打公交司机念头的人都抓起来,而是把它们的念头都吓回去,让他们有贼心,没贼胆。少部分有贼胆的,也不敢放开手脚,造成严重的伤害。也许我们看上去,是施暴者判得轻了。但是背后实际的结果是,被施暴者收到的伤害轻了——从殴打致重伤害,到只打一巴掌外加骂两句。这就是一种进步,从车辆行驶过程中就敢拉扯司机,到只敢在停车时候动手,而且还不敢放开手脚大打出手,这也是一种进步。一口吃不下一个胖子,一口也吃不成一个胖子,法制的进步,也需要一步一步来。                             
7
发表于 2019-5-14 21:17 | 只看该作者
至于说我们作为旁观者,应该旁观者清,看到案件被重视,因为重视而重罚,因为重罚而减少。法律的惩罚是在实施过程中予以中止,而不是“除念”。就比如我想把我某个人大卸八块,白天想,晚上想,无时无刻不在想。但是不能因为我有这个念头,就把我抓起来。而是通过重罚,提高犯罪成本,进而使犯罪收益无限趋近于零,犯罪成本无限趋近于无穷大,这样就能阻止犯罪,或者降低犯罪造成的损失。   所谓杀鸡儆猴,吉庆犯罪者,就是那个鸡,处于吉庆犯罪向预谋犯罪转化阶段的人,就是那个猴。   
8
发表于 2019-5-14 21:23 | 只看该作者
顺便吐槽一下论坛,咋就一直显示“检测到敏感词,禁止访问”,导致我只能通过杂谈版的“预览”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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