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决定防止侵害公交驾驶员 抢夺方向盘等将严惩 东北新闻网讯(记者郑阳)7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魏芳青介绍,近年来,全国各地高频发生乘客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尤其是重庆万州“10·28”城市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道路公共交通安全,社会反响强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我省全国人大代表谢金红建议应通过立法来保护公交驾驶员行驶时的人身安全,辽宁省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提出立法保护意见。
这次出台的《决定》共十条,规定了五方面的内容:一是推动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全面推进道路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三是加强宣传警示教育,提升乘客安全乘车意识;四是完善奖励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五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驾驶员有权采取避险措施
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员】遭到侵害安全驾驶行为时,可以采取有利于司乘人员安全的避险措施。
驾驶区域应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对新投入运营的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和在用道路公共交通车辆都提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车内、站内张贴警示标语
要求在车内、站内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语,通过车载媒体播放道路公共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乘车公益广告,引导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同乘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的同乘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进行宣传报道。
依法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决定》明确,非法拦截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强行上下车及其他危害道路公共交通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决定》将为维护我省道路公共交通秩序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据了解,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在沈阳也出现过。
2019年6月4日13时40分许,乘客黄某某(男,69岁,铁西区人)乘坐201路公交车,行至沈阳铁西区兴华街北三路路口附近时,因其坐过站要求司机中途停车,被拒绝后,与司机发生争执并抢夺方向盘,造成201路公交车撞到路边石上,导致公交车车辆及公交车站灯箱等损坏、一名路人和两名乘客受伤,伤者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8年年底,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接连宣判了3起拉拽公交车司机案,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被告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魏芳青委员表示,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的出台,将为预防和惩治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