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我局组织制定了《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现于印发,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常交客〔2019〕4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站、乘车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本守则所称乘车凭证是指单程票、储值票(交通一卡通、计次票、纪念票等)、NFC模拟卡、电子车票(二维码票、生物特征票等)等。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所持乘车凭证须在闸机上验证的,验证成功后即可进站、出站,上次出站未扣费成功的乘车凭证,下次进站前需补扣上次车费;
(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三)持乘车凭证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乘车凭证使用有效时间为120分钟,乘客应当在乘车凭证使用有效时间内出站;超时出站的(因不可抗力、轨道交通原因导致的除外),须加收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后方可出站;
(四)持单程票乘车的,应当于购买日在购买站进站乘车,限乘单程一次,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未使用的单程票可以在购买日到任一车站办理退票,隔日作废;
(五)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受影响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到任一车站按当次购票金额办理退票。
第五条 需要发票的乘客,按以下规定领取:
(一)使用单程票的乘客,可凭车票或当日购票记录领取;
(二)使用电子车票的乘客,可凭行程记录领取;
(三)使用NFC模拟卡、储值票的乘客,可在购买或充值时领取。
第六条 乘客须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有乘车优惠的特殊人群,应当在进站前主动向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乘客无乘车凭证、持失效乘车凭证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票款;乘客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有关信息将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条 乘客携带行李进站乘车不得影响其他乘客。行李携带的标准为:
(一)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
(二)体积不得超过0.216立方米;
(三)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
第八条 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站台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九条 在车站、车厢和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三)踩踏坐席、躺卧、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
(四)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五)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设备的物品进站、乘车;
(六)携带不符合行李携带标准和安检要求的自行车、电动车、充气气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物品进站、乘车;
(七)使用滑轮鞋、滑板、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电动车除外);
(八)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九)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
(十)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车辆;
(二)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隧道、轨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禁入区域;
(四)攀爬、跨越或者钻越围墙、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车辆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
(八)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九)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十)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十一)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三)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学龄前儿童或者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儿童乘车;无看护人陪护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十二条 身体裸露不文明者、醉酒肇事者以及健康状况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在车站、车厢内拾到或丢失物品,应及时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或寻求帮助。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六条 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不得抢占、霸占爱心专座,提倡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进站、乘车的人员拒不遵守本守则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