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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6日 13:55(来源:中国广播网)
广州海珠区法院5月26日上午再次开庭审理125路公交车爆炸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新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上次2009年1月13日的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请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海珠区法院于庭审后将被告人黄新委托司法鉴定,现在鉴定结果已经出来:被告人没有精神病。被告人黄新,男,1983年8月3日出生,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露圩镇百合村。因本案于2008年8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案情:被告人黄新因诸事不顺,为发泄其对社会的不满和威胁南方都市报透露****,于2008年8月21日15时许,将一个带定时器的爆炸装置放入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51788的125路公共汽车的左后轮处座位下,16时许,当该125路公共汽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燕翔路段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车板被炸开一个23x12cm的洞,车上司机古某某及唯一乘客刘某某均无受伤。同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黄新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暂住地本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二队7号303房缴获另一个带定时器的爆炸装置(已引爆)。认为被告人黄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爆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何伟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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