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00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山东省人民ZF1996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超出城市市区范围经营客运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潍坊市公交总公司在未经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没有与我县协商沟通的情况下,于2009年10月10日擅自开通了自潍坊豪德广场至我县五图街道的73路公交车。该线路公交车违反上述规定,超出潍坊市区经营客运,没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驾乘人员也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同时运营中的部分车辆车况破旧不堪,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扰乱了我县的客运市场秩序。
根据群众的举报和强烈要求,并经请示上级同意,我们依法对潍坊市公交总公司的违规车辆进行了查处,以更好的维护我县客运市场秩序稳定,防止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对有关73路公交车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答的,欢迎到昌乐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咨询。
昌乐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