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迷网 - 巴士之家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23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客运管理启动新政,“黑车”罚单最高可达50万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11-22 1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省建设厅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如何实施行政处罚复函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无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主管部门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据悉,《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适时、深入地开展打击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专项整治,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措施。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却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各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处罚,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2、对无证经营时间未超过6个月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主城区等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3、对无证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主城区或者无证经营车辆在2辆以上等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4、对无证经营违法情节较重且车辆、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部门可没收其无证经营车辆,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管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通知》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责令停止无证经营活动;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进入无证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查阅、复制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簿及其他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专家分析,国务院法制办就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如何实施行政处罚问题专门复函建设部,说明“黑车”已经不仅仅是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同时也充分表明了国家整治客运市场的决心。
   为贯彻落实《通知》的相关精神,12月25日上午,市客管部门会同公交治安分局、交管局等部门,组织了180人的“打黑”队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轮大规模的专项检查,共打击了苏AH8066、苏ADT617等“黑车”13辆。市客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 “打黑”行动是“打黑新政”启动后第一次大规模的专项“打黑”,标志着“新政”的正式实施。对于今天查获的“黑车”,主管部门将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新的处罚标准实施处罚。
   该负责人还表示,多年来行业主管部门从未放松过对“黑车”的打击工作,近年来的打击力度更是有增无减。他透露,到目前为止,主管部门今年已经打击 “黑车”457辆,比去年翻了一倍还多。现在国务院和建设部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为“打黑”提供了更有力的法规支撑。行业主管部门今后将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条款,实施新的“黑车”处罚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净化我市的客运市场,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公交迷网 ( 苏ICP备18015221号

GMT+8, 2025-2-25 07:58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