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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市ZF审议通过的《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ZF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现有车辆经营权一律终止并由ZF统一收回。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企业,可申请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经批准后与ZF行业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五年。
三、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区域限定为环高架和虎丘景区以内,营运时间为早6点至晚9点,非此时段内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在中心城区通行。
四、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规定,在规定地点停车候客,车辆停放不得影响行人和其它车辆通行,自觉接受交通、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门的查处。
五、提高现有三轮车车辆档次,统一车型、标识和车工服饰,提升行业服务形象。
六、严禁在人力客运三轮车上擅自喷涂、张贴、张挂广告,以及设置不符规范、污损或残缺不全的广告,违者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在醒目位置统一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非机动车号牌;上岗车工须携带交通部门核发的服务资格证;严禁非法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行为;严禁伪造、变造车辆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牌证。违者一律予以查扣车辆。
八、对拒绝接受行政执法人员检查,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对于在通告施行2个月内主动申请并办结退运手续的车工,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一个月内办结退运手续的奖励2000元,第二个月内办结退运手续的奖励1000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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