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茶座》第四辑刊登了曲创写的一篇稿子,《说说“无人售票车”》(以下简称曲文)就济南公共交通实行无人售票制度,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四条弊端。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提出几点意见与之商榷。
济南的无人售票车是指由售票员售票,改为乘客自己投币的一种自助式服务,采取“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主动投币,不找零钱”的一种新的制度。
曲文中认为“与传统工交车相比,‘无人售票车’,增加了乘客的乘车成本”。增加的乘客的乘车成本是指的增加了乘客准备零钱的费用,并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认为引用这一条法律有一点牵强附会。第一从合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现象是一种契约关系。消费者乘车,就与公交公司建立一种契约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劳务供应者向消费者提出要约,其内容是“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主动投币、不找零钱”,济南无人售票车票价为5角,99年12月1日改为6角。而作为消费者有其选择的权利,一是接受要约,自己准备零钱,二是不接受,自身选择其他的交通方式,可以选择骑自行车、摩托车等方式。
曲文认为增加了乘客找零钱的成本,我们知道经济学中没有单纯的成本,成本必须与效用在一起,若乘客认为其乘车获得最大效用,那么其乐意付出准备零钱的成本。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济南自2001年开始在工交车上安装IC刷卡器,实行电子车票,已基本解决乘客找零钱问题。
第二曲文认为由于实行无人售票制度减少了乘客的效用,有人售票时,售票员不只是售票,还负责疏导乘客、报站名解答乘客提出的问题等。
是的,这确实是有人售票制度的好处。其实电子报站名系统已解决了这个问题,早在90年代济南没有实行无人售票制度之前,有的工交线路上已开始实行电子报站名引导系统,由售票员负责操作。当然也存在个别时候设备不响出现故障问题,但这并不是实行无人售票制度的过错,而是技术或管理问题,目前济南的无人售票车正不断完善电子报站名引导系统,在34路、4路等线路上实行语音、电子屏幕系统双套提示。另外无人售票制度只是无人售票,疏导乘客、解答乘客问题的工作,已由驾驶员来承担,因此不存在乘客所获得效用减少的问题。
第三曲文认为“增加了消费者乘车的拥挤负效用。上车拥挤,必须腾出手来往投币箱中仍钱,当你手中提着东西时,这套动作的难度会明显加大,由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乘客必须剂过‘慢慢长路’到后门下车,而有人售票,较早下车的乘客会自然居于车门较近。”
这个观点十分滑稽,难道有人售票时,车上拥挤,你不也需要腾出手来买票吗?
第四:从服务提供者工交公司角度分析曲文认为无人售票车并没有降低其经营成本、认为由于实行无人售票反之加大整理零钱的成本。无人售票无法避免乘客作弊或司机的作弊行为。按照曲文的逻辑,有了法律,就不该有罪犯。
由此看来无人售票所规定的“前面上车;后门下车;主动投币;不找零钱;月票主动出示。”这项制度的实行,既有利于降低工交公司的运营成本,无形也规范了乘车秩序,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在西安等许多大达城市都推广这种方式。
设计一项制度,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应经过一定时间的检验,起初有可能有曲折,但只要符合社会的需要,这种制度就具有生命力。
作者:朱立河 出处:原创 发布时间:2006-09-20 |